石榴街道中心小学
关于对教职工病、丧事慰问标准的规定
(修订稿)
一、凡在编在岗的公、民办教职工中出现下列情况者,中心小学将予以慰问。
1、教职工本人手术或重病住院(镇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范围指脑部、血管及内脏的重要器官的手术,在肝、心脏部位的重症病及恶性肿瘤疾病患者,中心小学看望标准300元,特重病500元。
2、教职工子女、父母或配偶患重病住院(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的),范围指脑部位、心脏部位的恶性肿瘤疾病患者,由中心小学派员看望,标准200元。
上述情况,均由所在学校校长在患者住院期间,及时向工会提出申请报告,过期不报造成的责任由校长承担。
二、教职工本人去世(含离退休公民办教师),除按国家规定政策给予抚恤金外,中心小学派代表参加悼念,慰问金300元,花圈1个。
三、在职职工亲属去世吊唁范围:男职工的生身父母及女职工的生身父母、公公、婆婆,由中心小学派代表参加悼念,慰问金200元,花圈1个。
四、各校不得单独再行礼,同件事公事不重复。
五、本规定(修订稿)于2014年8月23日起执行。
东海县石榴街道中心小学
东海县石榴街道中心小学工会委员会
201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