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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病、丧事慰问标准的规定(修订稿)

2014年09月23日 09:42:05 来源:东海县石榴街道中心小学 访问量:329

石榴街道中心小学

关于对教职工病、丧事慰问标准的规定

(修订稿)

一、凡在编在岗的公、民办教职工中出现下列情况者,中心小学将予以慰问。

1、教职工本人手术或重病住院(镇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范围指脑部、血管及内脏的重要器官的手术,在肝、心脏部位的重症病及恶性肿瘤疾病患者,中心小学看望标准300元,特重病500元。

2、教职工子女、父母或配偶患重病住院(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的),范围指脑部位、心脏部位的恶性肿瘤疾病患者,由中心小学派员看望,标准200元。

上述情况,均由所在学校校长在患者住院期间,及时向工会提出申请报告,过期不报造成的责任由校长承担。

二、教职工本人去世(含离退休公民办教师),除按国家规定政策给予抚恤金外,中心小学派代表参加悼念,慰问金300元,花圈1个。

三、在职职工亲属去世吊唁范围:男职工的生身父母及女职工的生身父母、公公、婆婆,由中心小学派代表参加悼念,慰问金200元,花圈1个。

四、各校不得单独再行礼,同件事公事不重复。

五、本规定(修订稿)于2014823日起执行。

 

东海县石榴街道中心小学

东海县石榴街道中心小学工会委员会

2014823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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