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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4〕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年06月29日 07:47:51 来源: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访问量:503
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交运发〔2014〕8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2.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运输装卸作业流程、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管理工作资历和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监督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参与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运输作业过程监管,并定期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建议企业进行整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行许可申请,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同时,要根据其运输线路、运输货品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运输方案及安全运营保障措施;必要时要进行路线勘察,辨识沿途可能存在的运营风险;运输途中因住宿、交通拥堵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较长时间停车的,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要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制度,杜绝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实施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281号)的要求,加快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能力。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违章信息,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将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予以清除,特别是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满12分的驾驶员,要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2.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管理制度。一是严格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企业拟聘用驾驶员时,要对其从业经历、驾驶安全事故记录进行核查,严格把关,防止具有严重违章、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员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队伍;要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充分了解掌握所运货物的危险特性、包装物容器使用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技能等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要制定日常培训计划,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重点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典型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技术等内容,切实提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近期,要以“3·1”特别重大事故为典型案例,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专题安全警示教育。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在运输作业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驾驶员身体状况,防止带病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形发生,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设备;监督从业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运输方案要求进行运输作业;要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强化对车辆行驶线路、速度和运行时间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即刻督促整改。四是严格从业人员安全奖惩制度。要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奖惩机制,将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情况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奖重罚。

三、要进一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

1.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车辆。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车辆和设备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罐式车辆的罐体必须持有质量检验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压力容器还应当定期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参加年度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对于使用常压罐体的,应当保障其卸料管根部球阀在运输时处于关闭状态;对于罐式车辆罐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及年度审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向有关质量检验部门及时报告。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各项要求,建设道路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的日常维护,保持终端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人值守,实时了解掌握车辆的位置及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事后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理;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辆行驶速度、夜间行驶速度及连续驾驶时间等进行限制。

四、要进一步强化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严把市场动态监管关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奖惩情况,车辆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检验及维护保养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情况;监督企业执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等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员违章多、安全隐患大的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过程发现问题的,要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仍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原许可机关要注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要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各市交通运输局和省运管局要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果以书面总结形式报厅(综合运输管理处)。省厅将对各市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运发〔2014〕88号文件精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30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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