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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鼓励违纪违法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

2018年12月11日 15:05:2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111 作者:薛鹏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自治区纪委监委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鼓励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以争取组织宽大处理的机会,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办法》指出,认定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把准职责定位、加强请示报告、密切协同配合、快速移交处置、确保安全保密的原则,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员和职务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在违纪违法的事实未被发现以前,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的;违纪违法的事实虽被发现,但组织上尚不掌握何人所为时,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承认错误的;违纪违法的事实、人员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本人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供述事实真相的;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尚不掌握的主要违纪违法的事实真相,以及主动供述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的,都应当认定为主动交代问题。

  《办法》规定,经认定属于主动交代问题的,可以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属于投案自首的,综合评估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及表现,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建议,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薛鹏)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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