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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2013年08月12日 08:40:54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235
山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一、 组 织
1.各测试站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语委办及测试中心提交上年度测试工作总结、《语言文字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本年度测试工作计划。
2.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定期测试(即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为测试时间)和不定期测试两种方式组织实施,各测试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3.按规定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归口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集体报名。自愿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到所在市(地)语委办提出申请,由市(地)语委办安排培训测试。
二、 考 场
1.测试站根据测试计划和报名情况提前安排测试点和考场。每个测试点应安排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每组安排测试员2~3名,每个测试组每天的测试人数不得超过36人。
2.测试点应合理安排考场、抽签室、候测室。测试环境要求整洁安静,标志明显。
3.考场内应配备必需的电源、录音设备等。
4.所有人员进入测试工作室均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三、试 卷
各测试站应在测试前一周按报名人数到省语委办领取试卷,做好保密工作。测试完毕,各考场将试卷清点无误后连同磁带、空白卷及各种表格一并装入试题袋中,由测试站审核盖章后统一密封,送交省语委办。
四、测 试
1.测试员应自觉遵守“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团结协作”的工作纪律,保证测试质量,维护测试声誉。在测试过程中,应佩带印有姓名、编号的胸卡,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2.应试人须持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测试员认真核对受测人身份后方可测试。
3.测试中,测试员应严格把握评分标准。当测试成绩在同一级等时,三名测试员所判成绩以中间分数为准,两名测试员所判成绩以低分数为准。当出现等级差时,由组长主持复议,并在成绩登记表“备注”栏中加注“复议”字样。测试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
4.测试员须在试卷、成绩登记表及申报表上用钢笔或签字笔签署全名。
5.测试录音须清晰,以便复审。录音带(60分钟)一般可录6人(A、B面各3人)。测试录音标签应与录音内容相符。
6.各级语委办及测试站应派视导员、巡查员会同考点负责人对测试考场进行巡视、监督。
7.监督检查测试质量采取对测试录音抽查复听的方式。抽查比例和范围由省语委办确定,一般不得低于3%。
8.为确保测试质量,原则上受测人在半年内不得参加第二次测试。
五、复 审
1.复审工作由省语委办组织经验丰富的国测员或省测员进行。
2.普通话水平一级甲等的测试成绩送交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以下的测试成绩由省语委办组织复审。
3.复审成绩与原判成绩不同级等,分数差大于或等于1分时,则原判成绩无效,记复审成绩。若在同一级等内,分数差大于或等于3分时,则原判成绩无效,记复审成绩。
4.复审人员若发现测试员测试准确率偏低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及时将详细记录与复审意见报送省语委办。省语委办经认真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办 证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省语委办核发,证书上加盖“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钢印和公章后方为有效。
2.各测试站在复审档案返回后三个月内到省语委办办理等级证书。
3.办理等级证书时应携带《申报考核表》、测试成绩上报盘,同时上缴测试费、证书费。《申报考核表》中“主试单位意见”一栏,应加盖“同意评为×级×等”蓝色方章和测试站公章。“复审单位意见”一栏,由省语委办在复审工作结束后,加盖“情况属实”蓝色方章和省语委公章。若复审成绩变更,则在该栏内左上方注明复审得分,并加盖“同意评为×级×等”蓝色方章和省语委公章。
4.证书一律采用打印机填写。
5.等级证书遗失,由本人向原测试站提出补办申请,原测试站核实后出具证明,到省语委办查验补发。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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