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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部分修改

2016年01月09日 20:14:03 来源:山西新闻网 访问量:171 作者:王清文
     根据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我省对《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1月7日,省公安厅要求我省各地市公安机关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修改后的《管理规定》表明,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属华侨身份的,还应当提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公民因出国、出境(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原户口注销地、就业地或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回国(入境)使用的本人护照、旅行证件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此外,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按办理程序审批。(记者 王清文)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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