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委员长会议17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届时会上将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之相应,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履职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2019年初,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9年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
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介绍,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是为了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二是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三是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起草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
2019年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是政务处分法涉及到的人员范围、政务处分的种类。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政务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寇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