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准确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校务委员会要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
2、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有关领导主持。
3、会议研究问题,出席会议人数必须占应到人数2/3以上方能进行。对因故不能出席的同志,主要负责人应事先或事后征求其意见或通报研究结果。
4、校务委员会,必要时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5、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如分歧过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
6、会议做出的决定,按分工负责的原则,逐项明确给有关负责同志落实。
7、重大制度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和办法是:
(1)经过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人起草,提交校级干部会议讨论。
(2)经校级干部会议讨论通过草案,提交行政会议,组长及工会委员会议修改。
(3)将修改程序打印下发,提交全校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修改。
(4)形成草案执行。
(5)发现问题或不足,再修改、完善。
考核、年度考核、量化考核、学校评议、评价等项制度相联系,产生相应效果。
(6)不尽事宜,归校长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