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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关于2014年度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安排意见

2015年01月30日 08:33:00 来源:晋中市人社局 访问量:1164

晋中市人社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安排意见

市人社专字〔2015〕3号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2014年度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社会力量办学),特殊教育学校,少(青)年宫、少年之家,电化教育及其他教育管理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级教研室的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

人员。

二、评审类型

中小学一级教师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2014年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条件仍按照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晋中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职通字20131号)文件的附件5执行(见附件)。

(二)其它条件

1.提供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提供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以上测试等级证书,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须二级甲等以上。

3.提供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以上模块合格证。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国家级贫困县人员;(2)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人员;(3)50岁以上人员;(4)计算机专业毕业,现从事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教师。

4.校级干部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供校长岗位培训证书或提高培训证书。

5.提供聘任现职(任期内)以来相应的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6.提供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登记表,没有进行过渡人员不得申报推荐。

(三)岗位职数使用

评聘中小学级教师的岗位职数,由各中小学校根据政府人社部门按照新的结构比例核准的中级岗位设置缺岗职数,根据管理权限向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提出当年的职数使用意见,经审核批准后使用。

四、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

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能力评价按照《晋中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学历要求: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专业不相近的学历,不能作为参评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在农村初中、小学任教的一线教师可不受学历专业与任教学科一致的限制。1970年至1976年普通本科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时,按本科学历对待。

(二)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聘任(兑现岗位工资)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聘期满的具体计算如下例:2010年1月至12月底前聘任的,到2014年可按满4年聘期计算;2011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4年。其它以此类推。

(三)论文(论著)要求:任期内发表的与自己所教学科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性文章,字数在2000字左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备案的期刊(出版社)发表(出版)。

(四)市直中小学校教师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岗位职数并经市人社厅批准后,按属地原则将参评教师的所有材料和数据报属地县区教育局。由当地教育局推荐上报,并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组织的资格审查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申报:须附学校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和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申报推荐评审的有关材料。

(六)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借教师职称评审,向教师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如果发现(或教师有举报)乱收费或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此件主动公开)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中市教育局

2015年1月6日

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印发


附件:

晋中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2〕84号)和《晋中市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

二、师德条件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凡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分、违反规定进行有偿家教、在校外组织、参与办学办班或违规代课,乱发滥印学习资料、教学中出现严重事故、在各级考试中作弊和职称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履行支教义务的)等严重影响损害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三、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符合省人社厅晋人社职字〔2010〕4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并能根据教学要求制作和运用教学课件。

五、中小学一级教师标准条件(试行)

(一)资格、资历标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的中小学教师,可直接确定为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2年以上。

3.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4年以上。

(二)支援农村学校条件

城镇学校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其中,2011年7月份以后参加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队伍建设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有一年以上全职支教的经历。

受援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据对支教教师的考核评价意见。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干部教师交流条件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干部教师,必须有2008年以来干部教师交流的经历

(四)学生管理工作条件

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从教以来连续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年级组长(主任)3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正确教育和管理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五)教学工作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从教以来在中学承担过一次大循环(初一至高三)或两次小循环(高一至高三、初一至初三),或在小学承担过一至六年级、在幼儿园承担过小、中、大班的教学任务,或在中小学(幼儿园)连续三年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学校师生评价教育教学成绩优良。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好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1/4、1/3,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3.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任现职以来,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本县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六)教科研工作条件

1.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教育教学案例、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教学过程相互作用的叙述,是以教学情景中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载体。教学案例须经市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市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与所任学科相关的教学案例,并经市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

2.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教师,须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七)专业示范方面

1.任现职以来,在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2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年均不少于5次,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区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任现职以来,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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