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2018〕6号
各市教育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有效履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晋政法字〔2017〕84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
山西省教育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二、加强事前公开。厅网站通过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双公示”等专栏,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行政职权、随机抽查事项、设定依据、程序、时限、监督方式等信息。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要求,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实施机构、服务对象、依据、程序、时限、申报材料、监督投诉等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制定并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三、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做好告知说明工作,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执法活动过程要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文书,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
四、推动事后公开。厅网站通过“双公示”专栏和“信用山西”网站等,公开行政审批、“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的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未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情况,经调查核实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
山西省教育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三、规范文字记录。统一使用山西省教育厅《行政执法文书常用格式范本》,并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四、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厅分管领导应安排厅信息中心派人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五、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六、积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
七、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保存、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等工作中的作用。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或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音像记录信息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3
山西省教育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执法处室在正式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内设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执法处室正式作出重大教育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三、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四、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重点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进行审核。
五、各执法处室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厅分管领导决定,其中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集体讨论决定。
六、各执法处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厅有关领导决定。
七、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八、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厅政策法规处在对各执法处室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意见。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或不依法履行法制审核职责等情形的,
属于行政过错行为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