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今后我区将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实行中小学校长聘期制,校长在同一学校聘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建立优质学校校长(含教学副校长)、优秀中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机制,凡没有在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满3年的,均不得提拔任用。到2016年年底,我区70%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自治区标准化要求,初步消除薄弱学校、大班额,择校现象得到明显缓解,不少于50个旗县(市、区)通过自治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验收,全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