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Annan
2019年7月新闻曝出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某学校初一年级,有位班主任对班级一名女学生进行长期的辱骂,这个可怜的女孩把事情告诉家人,家长虽然和学校沟通过,事情却并没有停止,于是女孩开始断断续续录音,录音中这个班主任果真是不时地辱骂女孩,甚至诱导全班学生一起对女孩进行人格侮辱。铁证面前,女孩的家长很心碎,学校相关领导却百般辩解,实属令人气愤。好在媒体的曝光和网友的指责声之下,有关部门重视起来,这位老师已经向学生及家长道歉。至于最终对这位老师的处罚这里不赘述。
这位班主任的行为或许是个例,但是还有很多老师去没收甚至砸掉学生手机,翻看学生的隐私,打着为学生好的名号,实际上正污染着“师风师德”、触犯着法律。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在成长阶段,上学接受教育,除了接受知识教育,同时也为了接受心理教育,老师有责任有义务去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如果是学生叛逆,也应采取文明方式引导,侵犯学生的权利是非常不可取的,也给其他学生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