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纪委在成立了由分管副书记直管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基础上,专门出台了《滁州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办法(暂行)》,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职责、内容、方式和纪律,严防“灯下黑”。
《办法》重点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政治、组织、廉政、办案和保密等5类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了11个决不允许的具体要求。即: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言论,决不允许目无组织、我行我素,决不允许违反民主集中制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决不允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决不允许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决不允许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决不允许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决不允许违纪违法办案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决不允许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内容、问题线索、案件检查和执纪监督等秘密。(安徽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