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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实施办法 规范巡察工作

2016年07月05日 11:28:55 来源: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访问量:233 作者:太原市纪委

近日,太原市委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出台了《关于建立市县巡察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坚决贯彻上级精神、注重结合基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改实效;坚持边巡边改、立行立改的原则;特别是结合实际,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共7章53条,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依据,开展巡察工作的原则,对巡察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权限和方式、巡察整改、责任与纪律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市委和各县(市、区)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巡视联络工作和指导巡察工作,巡察组承担巡察监督责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问题的,发现问题不如实报告的,都要严肃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还规定,市委、各县(市、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实施办法》借鉴省委巡视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提出了巡察意见“双反馈”、巡察整改“双责任”、整改情况“双报告”、整改报告“双审核”、整改结果“双公开”的“五双”工作模式落实巡察整改责任。要求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时,适时采用督办、回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党内、群众和舆论的监督;有关党组织应当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太原市纪委)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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