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师[2017]2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中等专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努力推进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 1.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3.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3月3日 |
附件列表: |
1、附件1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 |
2、附件2山西省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 |
3、附件3山西省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