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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12月04日 14:53:10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量:147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厅字〔2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既有制度框架内、原有政策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使广大退役士兵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和国家规定的待安置时间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我省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我省规定年限。补缴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无安置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政府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集团)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集团)不存在或无力缴纳以及退役士兵无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退役士兵从原安置单位下岗失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退役士兵现所在单位不负责办理补缴事宜及承担相关费用。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省级财政承担主体责任。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本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安置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补缴年度的个人缴费指数一律以0.6记录个人权益。补缴的缴费年限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或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集中受理、统一审核,及时将符合政策人员的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批次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安置地政府负责对安置单位进行缴费能力认定;民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审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成立由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社、医保、税务、国资、工信、民政、国防科工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建立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通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督导落实

  各地要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细化工作方案,准确核算资金,加大推进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保证整改落实到位。

  (三)强化帮扶援助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意见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各地要积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推荐、政策帮扶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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