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屯镇教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考勤管理的规定
(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考勤管理,切实调动广大教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生活待遇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肥政发【2010】71号)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教师考勤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教职工签到签退制度
(一)签到签退规定
1、单位要对教职工每天安排上午早与下午早2次签到,上午晚和下午晚2次签退。具体签到、签退方式以及时间规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一时忘记签到或签退的,须当天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2、每月对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计算。
3、每天不签早到或者不签晚退达2次的,视为旷工0.5天。每天既不签早到又不签晚退达4次的,视为旷工1天。
(二)迟到早退扣款标准:
1、每月迟到、早退累计不超过10次(含)的,不扣款。
2、每月迟到、早退超过11次以上,不超过15次(含)的,从第11次起按每次扣1元的标准扣款。
3、每月迟到、早退超过16次以上的,从第16次起按每次扣2元的标准扣款。
(三)相关说明
1、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在哺乳期的,签到签退时间由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灵活确定,不超规定的不予扣款。
2、各单位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早到晚退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处理。
二、严格教职工病假制度
(一)病假规定
1、教职工因病请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教职工患病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请假,教师请病假1天以内的,须持本人所写请假条,向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能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学校报教育办公室批准。请假3天以上不足1月的,一律由学校报教育办公室,再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到,则三天内须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2、对病假累计计算,达到7节的,按病假1天计算。
3、请长期病假1月(含)以上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药费单据,并按批准权限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病假扣款标准:
(1)每月小病假累计在3天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不扣款。
(2)每月小病假累计超过3天以上不足5天(含)的,从第4天起按每天5元的标准扣款。
(3)每月小病假累计超过5天以上不足20天(含)的,从第6天起按每天10元的标准扣款:
(4)每月内病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一年内请长期病假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
(三)有关具体事宜
1、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2、教职员工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上级文件规定不得享受的各类绩效工资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3、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以及住院证明和药费单据,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病假论处。
5、教职工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取消教师职务评聘和参与评优树先的资格。
6、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按旷工处理,同时扣回已发的病假工资。
7、经诊断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相关部门鉴定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符合病退条件的,可申请病退。
8、各单位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事病假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处理。
三、严格教职工事假制度
(一)事假规定
1、教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教职工因事请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教职工因事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请假,教师请事假1天以内的,须持本人所写请假条,向单位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能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学校报教育办公室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一律由学校报教育办公室,再报市教育局政工科备案,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办到,则三天内须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3、对事假累计计算,达到7节的,按事假1天计算。
(二)事假扣款标准:
1、每月事假累计在3天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不扣款。
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足5天(含)的,从第4天起按每天10元的标准扣款。
3、每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含)的,从第6天起按每天15元的标准扣款:
4、每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半个月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5、请长期事假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事假工资。
(三)有关具体事宜
(1)因公外出,不算事假。
(2)教职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取消教师职务评聘和参与评优树先资格。
(3)各单位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事假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处理。
四、严格教职工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规定
1、请假期满后教职工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
2、每天不签早到或者不签晚退达2次的,视为旷工0.5天。每天既不签早到又不签晚退达4次的,视为旷工1天。
3、有会议不参加的,根据时间长短不同,按旷工1-3节次论处。
4、对旷工累计计算,达到7节的,按旷工1天计算。
(二)旷课、旷工扣款标准:
1、每月旷工累计达到一定节次而又不足1天(含)的,按每1节5元的标准扣款,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2、每月旷工累计超过1天不足5天(含)的,每天扣款40元;
3、每月旷工累计超过3天不足5天(含)的,从第4天算起,每天扣款60元;
4、每月旷工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不足30天(含)的,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申请教师职务评聘,不得参与评优树先;
5、一年内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予以停发工资和解聘;
(三)其他具体说明:
1、各单位可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旷课、旷工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冲突。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单位集体研究后处理。
2、教职工婚丧假、产假和病事假、护理假期满要及时销假,逾期不能返岗销假的,按擅自脱岗旷工对待,达到相应时间的,予以停资、辞退或开除。
五、严格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制度:
1、女职工产假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的90天假期,其中产前假15天;属于女方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原工资照发。
2、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级医务部门证明后,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3、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原工资照发。
4、凡享受原工资待遇的产假、护理假,均按正常出勤。
六、严格教职工婚丧假制度:
1、教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校长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凡按规定批准,享受原工资待遇的婚丧假均按正常出勤,在考勤中不予以扣分。
七、相关说明
1、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详细具体的考勤细则,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并形成制度,强化监督与落实。进一步增加考勤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的权重。
2、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特别要严格病事假管理,严把审批手续和程序,加大对迟到、早退、旷课、旷工的处罚力度。在考核中对教职工病事假要酌情减分;考勤分迟到、早退、旷课、旷工四种处分,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给予减分;累计考勤情况,在教职工年度考勤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3、各单位要严禁教职工擅自离岗或脱岗现象,出现擅自离岗或脱岗的要及时上报教育办公室。
4、各单位对考勤情况实行周通报月汇总制度。每周对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张榜通报一次,一月一汇总,每月月底汇总公示教职工考勤情况,无异议后,报教育办公室备案(交公示榜底及公示照片电子版),教办将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扣除工资的处罚。
5、考勤记录、统计表、公示照片、请销假手续等要按月整理归档,以备不定时查证之用,教办对各单位的考勤记录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单位考勤不严、弄虚作假,记录不实、以及月考勤情况上报不及时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以上罚款在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7、本规定适用教办及所有教办直属部门、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成技校。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