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025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7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职务层次、各职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技术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现执行标准对应的职务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技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提高后的熟练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285元。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初级工、普通工对应的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三)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办法: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市、县(市、区)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机关的单位增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抄送省财政厅;市、县(市、区)机关的单位增资,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增加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公务员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余人员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各市、县(市、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省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拟订本地区将机关工作人员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兑现到位后,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及时将市直机关及各县(市、区)机关纳入前和纳入后的规范津贴补贴具体标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

      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3.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表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
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7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4)。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按其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职务)所对应的岗位等级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学徒期工资标准为:初中及以下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技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提高后的熟练期工资标准为每月128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分别按初级工、普通工所对应的绩效工资降低额度相应降低。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四)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按不同岗位等级相对应的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对应的最低岗位等级的纳入额度,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纳入后,不足部分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纳入。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市、县(市、区)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单位增加的工资,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个人增加的工资,属省、市、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其他人员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中央驻晋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各市、县(市、区)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参考标准,分别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3.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额度表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离休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7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市、县(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含中央驻晋)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经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上述人员中属市、县(市、区)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