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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乐县2014年“三城同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年01月31日 18:32:51 来源:静乐县人民政府网站 访问量:398
静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乐县2014年“三城同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政发〔20143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静乐县2014年“三城同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乐县人民政府

                                      2014313


 

静乐县2014年“三城同创”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做好静乐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绿地建设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2014年“三城同创”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绿地建设征迁补偿。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

静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征收部门,下设静乐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征收实施机构。

三、征收范围
  “三城同创”建设中所需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其它构(建)筑物及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其它需要征收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

四、征收依据

征收补偿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

五、征收与补偿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但二者只能选择一种。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将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房)。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是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一)住宅房屋补偿

1、全部产权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2、部分产权的房屋。被征收房屋为部分产权的,由征收机构按照房改政策确定被征收人与国家或集体的产权比例后,按评估报告总价依被征收人享有的确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

3、公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属单位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收回,不予补偿。

4主房以外的其它构、建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按货币进行补偿,补偿价格以评估为准。

5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评估办法,依据勘察结果和确权范围出具评估结果报告。

(二)宅院补偿

总占地面积剔除主房占用面积后,参照静乐县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区域基准地价上浮50%测算给予货币补偿(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除外)

(三)非住宅房屋补偿

1、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和经营损失的补偿,房屋价值的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经营损失的补偿归经营者所有。

2、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货币补偿。

3、经营损失的补偿,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计算出月平均利润,乘以补偿期限,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征收原因造成全部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营业性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规划用途为商业性质;二是经营行为合法,具备有效营业证照。

5、将住宅改变为营业用途的房屋且经营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根据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造成经营损失的补偿比照上述第3条执行。

6、对已取得营业证照,但在征收决定发布前3个月内无纳税行为的或者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经营损失。

7、其它非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类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四)临时建筑补偿

1、合法使用期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结合使用年限适当补偿。

2、临时建筑的补偿不包括土地价值的补偿,临时建筑所属的占地征收补偿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有关规定。

(五)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1、住宅。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450元补偿,被征收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15元进行补偿,补偿按搬出搬入两次考虑,总额不超过6000元。

2、非住宅。商业用房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60,生产用房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80,办公用房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40,仓储用房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60元。

搬迁奖励以产权户为准,共有产权按一户计算。被征收人在评估价值结果公示结束后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移交房屋,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移交房屋,经验收合格,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15日的,不予奖励。分户的连体房屋以全部腾空并移交房屋为验收奖励标准。

(六)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每户每月500元一次性支付;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按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

过渡期限从签订征迁协议生效之日算起。

(七)地下室的补偿

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地下室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者计算1/2面积。

二是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按照11比例调换安置房

2院落10.7比例调换安置房

3、被征收房屋为部分产权换安置房的,由征收机构按照房改政策确定被征收人与国家或集体的产权比例后,按被征收人享有的产权比例核定的面积予以换,房屋地基之外的院落面积不予调换。

4、被征收人可申请调换大于总调换面积或调换相应套数安置房后剩余面积的安置房,多购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多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5、被征收房屋原有的水、电、气、暖、闭路电视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七、被征收人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指享受廉租房补贴、申购廉租房或经济房),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不参加轮候程序。

2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调换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按45 平方米标准予以调换安置房。

八、有关政策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凡《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齐全的房屋统一按照房屋评估价上浮5%予以补偿。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依附单位房屋自行建设的私有房屋,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原则上按照违章建筑处理。具体参照《静乐县依法整顿城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实施规定(试行)》执行。

对共有院落的补偿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补偿。

3、政府征收拆迁通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划拨土地不予补偿。

6、征收范围内的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公共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7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部门会同国土、住建、房管、鹅城镇、居民办、征迁涉及的村委会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

8房屋的补偿参照《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山西省房屋拆迁补助和补偿标准暂行办法》进行评估。院中简易房、棚、 小房、地下室不予临时安置补偿。

9因共有产权存在纠纷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补偿款项无法给付的,由征收主体做出征收决定,补偿金公证提存,先行进行拆除。

10、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情况、评估结果和补偿结果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它事项

1、征收部门应保障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补偿资金由征收实施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2、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腾空并移交房屋,经验收合格并办理交接手续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项。

3、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有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不可移动设施。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或行为人自负。

4、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5、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被征收人主管单位、负责人也是征收工作的责任人,按照政府要求,须积极配合,大力推进,确保征迁工作按期完成。

8、凡在征收拆迁工作完成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将自有的房屋擅自变更为商业用途,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照住建部门统一设计的图纸按要求进行建设。

9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县政府可制定“补充规定”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实施办法由静乐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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