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文章(广东省教育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立足推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定位,紧扣关涉民办学校教师群体切身利益的痛点难点问题,创设了一系列有力的支持性政策举措。这些政策举措的创设和实施,为保障全国300多万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法治基石。《实施条例》将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专门设置了独立一章予以规定,对如何保障落实教师权益,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职业地位、社会地位等权益,予以突破性、精准性、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是强化经济保障,落实教师薪酬待遇。近年来,随着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快速增加,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得到显著改善,但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岗位薪酬待遇相对低的问题日益凸显。《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这一规定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薪酬待遇提供了法治支撑,有利于直接改善教师物质生活境况,提高教师生活幸福感。
二是强化公平保障,落实教师平等法律身份。《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九条特别指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各级政府应树立大教育发展观念,消除公办与民办教师身份的制度性歧视,依法落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为民办学校教师提供公平的发展机遇,推动良性竞争与共同进步。
三是强化机制保障,落实教师专业发展权利。《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应有权利,对民办学校提出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不仅要求民办学校在聘任专任教师合同中对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做出约定,而且要“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专业发展前置性要约制度和资源条件的投入要求,为民办学校教师职业提升、事业奋进创造了稳定机制和平台。
四是强化制度保障,落实教师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实施条例》充分凸显了民办学校教师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作为成员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第二十六条规定,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另一方面,作为成员代表进入监督机构参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指出,监事机构应当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师治理主体资格和参与机制的确立,将有助于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决策科学化,构筑教师与学校发展之间的命运共同体。
五是强化政府支持,落实教师职业社会保障机制。《实施条例》第一次确立了政府在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财政资金支持教师职业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创新了财政支持方式方法,有利于逐渐缩小甚至消除公办学校教职工与非营利民办学校教职工在社保方面的制度性差距,稳定教师队伍,进而让教师能恒心从业、静心教书、安心育人。
来源: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