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家长的子女被拒于校门外,合适吗?
2018年04月29日 21:16:01 来源:新华网 访问量:177次
近日,山东一民办公助高中发布的2018年招生政策引发争议。在“市外考生”这一类的报名要求中,赫然出现这样一条,“报名考生家长必须无失信记录”。有人认为此举有助于诚信建设,有人却认为此举有违教育的公平性。对此,你怎么看?
惩戒失信,不能拿孩子的教育“开刀”
@澎湃声:家长失信,却让无辜的孩子承担责任,我觉得这说不过去。学校“发挥正向引领作用”的出发点我们可以理解,但失信者的个人过失,真的要让其子女“背锅”和负责吗?
@遗君明珠:家长失信,因此就禁止其子女入学,这的确增加了犯错成本,能给公众敲响警钟。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不应该被拿来“开刀”,惩戒失信有很多方法,比如禁止其购买房产、汽车等大件商品,为何非得不让孩子入学呢?
学校此举或有违相关法律法规
@沙木研:这一招生政策合不合适,还得看学校的性质。如果是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孩子受教育权不应因父母的为人而受损害;如果是高收费私立学校,按照最高法的文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失信人的子女不能就读。
@风烨:山东这所学校属不属于“高收费私立学校”是现在的一大争议。如果这所学校仅是普通的民办学校,那么以父母是失信人为借口而限制其子女入学,实在是有私自扩大法律法规所确立的“适用范围”、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放大执行的嫌疑。
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各方还需谨慎
@云在山里:学校惩戒失信行为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在制定惩戒失信行为的制度时,价值取向上必须依循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还要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冬之窗:各地方、各部门,在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同时,一定要把握好联合惩戒失信行为的“度”和“面”,不能使用过于严厉的惩罚方案,也不应让无辜的人受牵连,要避免造成联合惩戒混乱。
编辑:王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