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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摘要

2018年01月02日 15:38:19 来源:杜家村镇联合学区 访问量:628

教育部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相关条款摘要

教师司〔2014〕1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 附件(3个)
  •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摘要.docx (13kb) 下载
  • 教育部六条教师禁令.docx (11kb) 下载
  • 杜家村镇联合学区《关于整治教育系统“四乱”问题的通告》.docx (43kb) 下载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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