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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提高残疾军人及烈属等优抚对象抚恤金

2014年11月06日 16:49:29 来源:青海日报 访问量:342

记者11月5日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青海省调整提高残疾军人、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提高的具体标准为:一是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二是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年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提高3343元;三是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青海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33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15元。(记者 羽臻)

责任编辑: 傅义洲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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