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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批中小学学术领军人才,推动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关于印发《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人字[2011]4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规划要求,我省决定从2013年实施“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选拔一批师德高尚、专业功底扎实、科研能力突出、教学风格鲜明、发展潜力较大、覆盖全学科的中小学教师,通过为期三年的培养,为我省基础教育打造一支教育家型教学名师队伍和学术领军人才,进而带动和引领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2013年拟选拔150名培养对象。
二、培养方式
围绕师德修养、教育思想、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内容,开展为期3年的高级研修与深度培养。
(一)专家引领。由省教育厅统筹,聘请高等院校的知名专家作为培养对象专业引领的导师。对培养对象进行专业发展诊断,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指导培养对象盘点教育积淀,梳理教学思想,明晰教学主张,组织研修活动,引导成果形成;规划考核发展进程。
(二)集中培训。每年安排培养对象在省内外高校或教科研单位参加10天以上的集中研修,提升专业能力和科研水平。
(三)境外研修。组织培养对象到国外知名大学或中小学校研修,丰富知识,拓展视野,交流经验,使培养对象在教学实践中获得发展。
(四)学术研究。资助培养对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鼓励培养对象著书立说,推广他们的教科研成果,提升社会影响力。
(五)网络研修。开展在岗自主研修和学术研究,吸引教师参与网络教研活动、项目研究、高水平公开课等,并承担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学任务或指导区域校本研修、指导骨干教师或青年教师等任务。
三、选拔对象及条件
选拔对象:中小学在职一线教师及具有5年以上教学实践经验的教科研人员。
选拔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师德高尚。
(二)45周岁以下,有强烈的自我发展需求和发展潜力的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人及市教学名师。
(三)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中学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小学教师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
(四)坚持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行政人员工作量不少于普通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教科研人员参与教学一线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100节、作专题报告每年不少于10场、参加送教(培)下乡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五)教学业务精湛,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突出的教育教学专长与鲜明的教学风格,在课程改革中能发挥专业引领作用,在全省教育教学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近五年来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教学观摩公开课或教师培训专题讲座。
(六)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示范引领成效显著。近五年来,主持过市级或参与过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2版)收入刊物)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报告、教学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学科教育教学类著作。
(七)具有12年以上教龄的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教学能手,有核心期刊(南京大学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来源期刊》收入刊物,简称CSSCI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论著,可以破格参加。
四、名额分配
各市按教师总数1‰的比例报送名师培养对象,高中、初中、小学各学段比例为1:2:3。各学段要合理分配学科比例。
每校最多可报2名。各市应优先选送“国培计划”基地学校符合条件的指导教师。
五、推选办法
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的推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单位)、县(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择优推荐,省教育厅择优选拔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与学校(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发展方向,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申报人需填写《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推荐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所在学校(单位)按照名师选拔条件的要求,在认真考察及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个人申报与学校(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全面考察、审核相关材料,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县(区)择优推荐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如公开赛教、答辩等)进行公开选拔,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议产生教学名师培养对象人选推荐名单。
(四)省教育厅采用差额择优选拔的办法,组织专家对各市上报的名师培养对象进行评审,提出教学名师培养对象建议人选。建议人选将在省教育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正式列为“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对象。
(五)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培养对象的课堂实录、《山西省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一)一式4份和《培养对象推荐人选汇总表》1份(见附件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时间: 2013年4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继教办。报送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 山西省教育厅继教办 邮编030006。联系人:宋小姝。联系方式: **** 、0351—2027556,电子邮箱:sxjyt****@126.com。
六、组织管理
(一)为了加强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的管理,省教育厅成立名师培养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继教办、人事处、基教处、监察室和省财政厅教科文卫处等处室及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电化教育馆、山西省中学教师培训中心、山西省小学教师培训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名师培养工作办公室和“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名师培养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厅继教办,负责名师培养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并对培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专家委员会设在省教科院,负责名师培养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制订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工作规程、管理和考核办法,为培养对象建立成长档案,记录学员的成长情况。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高校、教科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及中小学校的知名教育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可聘请全国知名教育专家为特聘专家。
(二)各市教育局由师训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科(处)室负责选拔当地名师的培养对象,配合名师培养工作组对培养对象进行管理。提供配套资金,用于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学习、研修和开展相关活动所需差旅费等费用。
(三)有关学校应支持培养对象参加各种学习研修和示范帮扶等活动,并在工作安排、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培养对象根据培养计划和方案开设的公开课、示范课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应计算为工作量。
(四)培养过程采取动态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有关培养活动或无法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停止对其培养。年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培养。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培养资格。
七、经费支持
名师培养经费由各级财政和有关学校共同承担。每年的额度为:县以下学校的每名培养对象由省、市、县各出资1万元;市直学校的每名培养对象由省、市、校各出资1万元;省直学校的每名培养对象由省出资1万元、学校出资2万元。
名师培养经费由省名师培养领导组办公室统筹管理调配,用于培养对象的访学研修、教材资料、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出版专著等。
八、认定、使用
名师培养对象在三年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授予“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称号,颁发“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证书。授予“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称号后,建立“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工作室。培养经费转为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九、考核
省教育厅对“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实行三年一周期的动态考核管理,委托各市教育局对“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的师德、教学业务、示范引领作用等方面进行考评,省教育厅在市教育局考评的基础上赴名师所在学校进行随机抽评。具体考核办法另发。
实施“山西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计划”是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广泛动员,扎实做好培养对象的推选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附件:1.山西省教学名师培养对象申报表
2.山西省教学名师培养对象汇总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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