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自行采购工作,规范自行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8月27日,市教育局印发《义乌市教育系统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由教育局出台的该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购买货物、服务的行为(不含食堂大宗物品配送)。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办公耗材、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印刷品、网络设备等。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物业、保洁、绿化、电梯保养、信息系统开发设计等采购对象。
《办法》对自行采购种类及相关审批作了明确。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市公共资源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人认为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服务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或性价比低于市场同类货物、服务的,以及供应商存在不能及时履约、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应证明,经教育局审核,市公共资源办审批后,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审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及教育局统一组织招标的其他货物和服务,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办法》不仅规范了自行采购程序,还明确了自行采购工作要求。要求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执行采购预算,负责本单位采购活动。应坚持制衡性原则,项目的考察论证、管理决策、招标文件制作、投标人资格预审、组织评标、监督实施等各个环节,不得由同一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各全额拨款预算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自行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采购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审批手续由使用人报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集中提交主要领导审批后(或依权限报上级部门审定后)组织采购。
市教育局强调,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单位制定的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自行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管理,对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活动负责。各采购单位在自行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