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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11月11日 16:50:01 访问量:13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高效运行,实现统一规范、并联运行、信息共享、高效便捷、阳光操作、全程监督的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电子政务标准规范,结合我省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协同监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办理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以审批标准化为基础,实行并联限时办理。

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项目,不含涉密项目),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报建、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

第四条  凡属涉密事项的项目审批,不在平台受理、办理。 

第五条  国家相关部门项目需在地方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提交办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信息,通过平台推送至中央平台。

第二章  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平台管理体系由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运行维护部门组成。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平台建设和运行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管理,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审批相关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则等,负责平台及时更新、调整和完善。

第八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是平台的运行维护部门。主要负责平台系统建设及运行的技术维护、数据交换、技术规范制订、平台电子档案库数据管理等。

第九条  项目审批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法定审批权限,在平台上办理本部门法定职权内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电子政务规范和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指导协调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通过平台进行的各类审批行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并联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登陆平台,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要求,优化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请人登录平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由平台赋予项目代码,选择所办审批事项并确定审批部门后,系统提供相关审批事项需要的全部申请材料清单,项目申请人凭项目代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项目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初审。项目申请人在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上传到系统后,系统自动分类处理,将相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审批部门进行初审,初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项目受理。项目申请人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通知项目申请人补正。

申请项目不符合法定受理办理条件或规定的,审批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四)项目办理。审批部门正式受理审批事项后,应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审批环节的收件、受理、特别程序、办结等关键信息,审批部门应及时传输至平台系统,方便项目申请人使用项目代码查询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获取审批结果。

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平台赋码后,平台系统自动分类处理,将相关材料分发各有关审批部门,各部门及时受理,开展并联审批,实现同步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互相抄送、信息公开的审批工作模式。

项目申请人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对涉及开工前的事项,申请人可凭项目代码,由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行并联办理。

(五)特别程序。项目履行评审、论证、现场踏勘、听证或技术审查等特别程序时,平台暂停计时,启动特别程序环节计时。项目申请人根据审批部门评审论证意见,修改相关报告文本的时间不计算在特别程序时间以内。特别程序终止后,平台继续启动该事项办理计时。

(六)事项办结。审批部门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将批准文号、文件标题、文件内容等相关信息通过平台系统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四章  项目代码及应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赋码规则由平台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平台自动生成项目编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申报、办理、审批、监管等信息,均需统一关联至项目编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审批项目文件传递、办理进度查询、全程在线监督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等管理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项目发生错误赋码应由原赋码单位予以撤销,被撤销的项目编码不得再次使用。在办理项目延期、调整等手续时,应保持原项目编码不变;在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时,应重新赋码,平台应将相关信息分送至相关审批部门,由相关部门将调整或确认意见与新项目编码关联。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项目编码标识清晰准确地印制在审批文件中。

第五章  平台监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托平台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登录平台,通过项目代码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项目单位不及时进行项目信息在线备案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列入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将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平台要对发生异常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提醒或警告。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第十八条  对违反平台信息公开及共享、违反并联审批规定、违反平台维护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在线审批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实施意见或运行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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