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2年04月21日 22:50:55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访问量:332次
| 关于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
| **** 20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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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教基[2010]23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及国家规范办学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平接受教育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素质教育深入实施,现就2010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继续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进行。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每所学校招生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招生范围覆盖本县(市、区)所有区域,保证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布招收学生的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有关政策,不得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其它条件限制学生入学,不得随意提前招生和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的条件。
二、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两为主”原则,高度重视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相对就近、全部安排”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地今年保证农民工随迁或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及早向社会公布,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都能在新学年开学前顺利入学就读。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就读的中小学校必须平等对待,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三、严格规范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农村地区(包括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城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严格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和作业本费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禁止各地或学校、教师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征订、购买教辅材料及其它图书、学具、报刊资料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三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和学校不得另立项目或自行提高标准乱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另行收费。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提高班等。
四、依法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等,更不得举办各种实验班。要严格控制班容量,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切实规范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取消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规定,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按走读、寄宿统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自主活动和睡眠休息时间。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注重学生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减少考试次数,小学、初中除学年末组织学生进行一次考试外,不再组织学生进行考试,坚决制止随意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小学各科考试结果原则上以等第形式呈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五、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各地在安排2010年中小学招生及其它工作时,要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各市、县都要建立区域内城乡间、学校间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要将省、市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要加大改革力度,采取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学校兼并薄弱学校或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等办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
六、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管理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2009年开始,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为期三年的清理、规范整顿。2010年,对所有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进行依法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且其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逐校核查规范,为2011年清理规范到位做好准备。
七、继续严格规范对高考信息的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73号)规定,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宣传本地、本校高考成绩,不得对高考成绩进行宣传炒作,更不得依据高考成绩对学校、教师进行奖惩。
八、严格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所有中小学教师都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为人师表,平等对待学生,认真负责地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擅自停课、缺课,不得接受家长宴请、有价证券、礼品和礼金,不得向学生、家长推销学习资料及其它商品。严禁中小学教师私自雇人代课,严禁中小学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任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教师组织进行有偿家教或集中办班、补课等。
九、严格规范对高中学校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各市和高中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各高中学校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严格限定,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可面向全省招生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
十、明确责任,加大督查,严格实行规范办学责任问责制。我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中小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对中小学规范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严格督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教师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校长责任;凡辖区内发生多起严重违反办学行为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进行行政处理,或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教育局长进行诫免谈话或行政处理。省教育厅将各地规范办学情况纳入2010年对各市、县(区)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媒体、群众举报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除责令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纠正外,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学校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市所有中小学校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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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应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