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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学校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有关条款

2017年04月19日 16:22:06 来源:杜家村镇中心小学 访问量:99

适用于学校的《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有关条款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驾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 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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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于学校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款.docx (12kb) 下载
  • 小学生校内安全常规及应急知识.docx (15kb) 下载
  • 小学生校内安全知识.docx (15kb)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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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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