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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教育局发布重要通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将严肃处理

2020年07月09日 17:28:19 来源: 每日快报 访问量:436

 
每日快报
18小时前

中共迁安市教育局党组

迁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

各镇乡中心校、国办中小学(园)、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决遏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0年6月28日,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了全面深入讨论,对《迁安市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要求立即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迁安市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2020年7月1日

迁安市教育局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2020年7月1日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行风与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风清气正、尊师重教的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中小学校(园)及派到其它教育机构工作的在编或在职教师(含人事代理教师、合同制教师和劳务派遣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偿补课的界定:教师从事以中小学生、幼儿为对象,以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课程为具体内容而进行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以及私自到教育机构从事兼职、兼课、作业辅导等有偿教学活动,或为其它教育机构、个人推荐生源、接受课业辅导等有偿服务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学校办公室、教室、宿舍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职、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

(五)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网络开办以教学课程为内容的教学网站、手机APP服务平台或以其它网络方式为学生提供教学服务并从中获利的

(七)有上述行为之一虽未从中获利,但事先未向学校报告并在教育局申请备案的

(八)其它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的。

第五条经查实1次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经查实2次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一年内经查实3次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此外,根据干部管理规定另作以下处理:

(一)在全市教育系统予以通报,并勒令退回全部违规所得;

(二)本年度业绩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免发三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精神文明奖;

(三)在市区(镇乡所在地)范围内学校任教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立即调出市区(镇乡所在地)范围任教;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立即调出所在镇乡,并不安排在镇乡所在地学校任教;

(四)取消三年内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五)三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审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优秀教师等荣誉获得者被核实参与有偿补课的,由教育局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其相关待遇

(七)从事有偿补课一次性超过20名(含20名)学生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经查被认定为本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和相关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年度内发生1起有偿补课的,取消所在单位精神文明类评优评先资格,对所在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违纪查处情况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二)年度内发生2起有偿补课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所在学校校长给予党内警告或警告处分,对学校分管副校长给予诚勉谈话,违纪查处情况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三)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有偿补课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对所在学校校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同时予以免职。对学校分管副校长给予党内警告或警告处分。违纪查处情况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四)科级学校发生有偿补课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相关领导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五)被查实的本校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是校(园)长主动提供有偿补课行为线索的,对学校和相关负责人免于上述追究。.

第七条 对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属镇乡校(园)的,对所在镇乡中心校实行责任延伸追究:

(一)年度内发生1起有偿补课的,对所在镇乡中心校校长诫勉谈话,取消所在中心校当年精神文明类评优评先资格,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二)年度内发生2起有偿补课的,给予所在镇乡中心校校长党内警告处分或警告处分。取消所在中心校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三)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有偿补课的,给予所在镇乡中心校校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取消所在镇乡中心校当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在全市教育系统内通报;

(四)校(园)长主动提供本校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线索的,对学校和相关负责人免于上述追究。

第八条全市各校要切实承担有偿补课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治理有偿补课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举措,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对在治理有偿补课中责任传导不到位、工作不力的,按第六条、第七条之相关规定加重一档处罚。

第九条处分的从轻、从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交代有偿补课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教师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以辅导补习等方式收取费用的;

(二)隐匿、伪造或销毁有偿补课证据的;威胁、诱导他人作伪证的;

(三)诱导、蛊惑、强迫学生参与有偿补课的;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四)面对事实,百般抵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

第十条各校要全面建立教师诚信档案,每位教师每学年必须签订《廉洁从教承诺书》,相关情况分年度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今后晋级晋职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ー条本办法由迁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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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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