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江苏省泰州市纪委监察局近日下发《泰州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内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二条,除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外,各市(区)纪委监察局和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明确25个从业禁忌。《办法》从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社会公德等方面明确了25条禁令,如不准公开发表或散布反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的言论、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服从组织决定以及上级的工作部署、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等。
明确8种监督方法。该市对纪检监察干部采取以下内部监督办法: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进行初核;对违反纪律的行为经批准后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提出否决或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个别约谈;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明确3种问责方式。对出现违反纪律要求的纪检监察干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岗位、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一律从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妨碍、阻挠监督或拒不配合监督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因教育、监管不严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其所在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江苏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