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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舞弊处理规定

2014年11月25日 16:57:10 来源:四川省蓬安县周口中学 访问量:338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大声喧哗、闹事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或进入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密封区外填写自己姓名、校名、准考证号或其他暗示性标记的;

(九)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加强教育。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通信设备进入考场,或者考试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八)考场内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策划或参与共同舞弊或集体舞弊的;

(十)有违纪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考试作弊,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

第三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如有此类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学科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记为D等,原始分数记为零分。如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作弊,所在学校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如在校学生组织集体作弊、请他人代考或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所在学校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取证:监考人员应及时做好对违规考生的取证工作,涉及违规的物品(如携带的有关材料、作弊工具等)应予以收缴。

(二)填表:监考人员填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考生违规事实。

(三)签字:监考人员将填写完整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在考生离场前交考生确认签名后收回。两名监考人员共同签名后,提交考点主考审核并签名。对考生拒不签字的,由考点主考、监考人员及领队老师一起签字确认。

    (四)审核处理:县(市、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根据《四川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确定考生违规性质(违纪、作弊),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市(州)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如有可附的佐证材料的,应附上),市(州)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核准处理后正式向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下达《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处理通知书》,由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违规考生学校,学校通知违规考生。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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