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民小学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为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维护党员干部队伍良好的形象,特制定《育民小学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一、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各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自觉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二、全体党员干部树立服务教育意识,严格遵守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三、全体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荣辱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四、严格遵守《学校党支部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决策备案记录和报告制度,实行岗位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五、严格执行教育局有关人事、招生、收费、基建、物品采购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六、全面推行党务、校务、财务公开,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公开学校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热点问题,接受群众监督。
七、切实执行《关于鹤岗市教师七条禁令的有关规定》。
八、严守财经纪律、规范收支管理。杜绝在学校基本建设、设备物品采购及财务管理中问题的发生。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不公款私存;不公款私借。对于符合规定的“让利”、“服务费”、“劳务费”,学校领导、经办人员,都不得私自收受,帐外支配,必须进入学校行政帐户,按上级规定统一管理。
九、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发的有关组织人事、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
十、党员干部都要严以律己,在八小时以外的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参与有碍师德,影响教育形象的活动。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及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一、党政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