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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村镇联合学区关于教师培训的暂行规定

2013年05月23日 11:41:39 来源: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访问量:330

杜家村镇联合学区关于教师培训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学教师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是指对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文化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创造条件予以保障;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参加培训,履行教师应尽的职责。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因地制宜,以业余、自学和短期培训多种形式并举,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五年一个周期、按学年度进行考核的管理制度。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周期内参加各种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应适当高于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教育法规;本学科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现代教育科学理论和教学科研与实践;教育教学能力培养和技能训练;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与提高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应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l20学时。    

(二)教师职务培训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培训。教师参加职务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60学时,其中48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l2学时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院校组织的集中学习。教师完成职务培训是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三)骨干教师培训

选派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教师通过研修班、课题研究等形式,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为目的的培训。参加骨干教师培训者的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得少于150学时,每学年不得少于30学时,其中10学时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20学时参加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院校开设的课程学习。

(四)教师学历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中青年教师,也可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三学历在职进修。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凡参加上述第(二)、(三)、(四)类中的任何一类培训,均可免予参加同期其它类别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职务培训采用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相结合,专题研究、专题讲座和实践总结相结合。

教师培训课的内容和主讲教师,应经过认真讲评和审核;学区应注意听取意见,进行评估检查,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由学区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他部门举办涉及教师的培训,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区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有关规定;  

(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  

(三)监督、指导教师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召开师资工作会议,部署、检查和总结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第十条  杜家村镇中心小学(培训中心)是杜家村镇全体教师培训的主要基地,负责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课程和主讲教师,组织教学和考核工作。各校要协助培训学校落实教师培训计划,推进教师继续教育。采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教师进修的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本校组织的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活动。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加大对教师培训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在学区统筹下,按照“资源共享、强调特色、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师资队伍的建设。

第十三条  培训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各种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加快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中小学教师所需学费、差旅费应按有关规定报销,教师培训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对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行成绩考核,考核成绩由学区统一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一)符合培训条件而无故拒不参加或中断培训的;

(二)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的。

第十七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培训的教师,可以向学区、学校提出培训申请,学区应督促教师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第十八条  学区应将教师参加培训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区对开展教师培训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师,是指杜家村镇在职公办教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杜家村镇联合学区负责解释。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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