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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2014年12月17日 09:45:48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访问量:261 作者:江西省纪委

  日前,江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联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的暂行规定》(下称《规定》),今后江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一律要“事先报告、作出承诺、事后再报告”,借机敛财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尽管中央和省委三令五申,但我省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规定,我行我素,借婚丧嫁娶、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强调,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狠刹不正之风、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体现。

  据了解,该《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具体是指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直系血亲、拟制血亲)的婚事、丧事、生日、升学、乔迁新居等事宜。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下同)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其他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也要参照执行。

  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要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前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并作出不大操大办、不利用职务便利造成不良影响、不借机敛财、不动用公款公物、带头文明节俭等“四不一带头”的承诺。如操办丧葬事宜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口头报告,并在事后5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操办结束后,要在10天内将具体操办情况、承诺履行情况、礼金收受情况等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对操办中未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及时上交组织处理。婚丧喜庆事宜涉及多个适用对象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实行“两报告一承诺”。

  江西同时规定,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违背报告内容和承诺操办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并一律收缴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江西省纪委)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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