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市政府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太原市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有关政策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并就两个政策性文件(《太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告指出,两个政策性文件旨在积极稳妥推进太原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实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依照《太原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主要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方式。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和设施,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提供高品质、多样化服务。
《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内营运;不得将车辆交与未在本车注册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副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本地户口为非必要条件
《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6.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必须为太原牌照且注册登记未满3年
《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5座以上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2.具有本市车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3.燃油车和清洁能源车为5座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纯电动车为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和动力车为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7座乘用车为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注:纯电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和动力车应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产品公告目录];
4.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5.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6.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7.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须由车辆所有人向车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平台:发生安全事故对乘客先行赔付
《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同时,还应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须提前30日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后,按照公布的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回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回复的,可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相关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允许巡游出租汽车接入从事预约营运,巡游出租汽车接受预约后,收费按照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执行。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与网约车同样的服务,不得歧视。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拼车:每日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太原市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对拼车、 顺风车等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也作了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征求意见稿提出,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可通过3种途径反馈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27日。
意见反馈途径有以下3种:1.信函邮寄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29号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法规科。邮编 030013。
2.传真:0351—4423413。
3.电子邮箱: tysky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