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创优政务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各科室工作人员和借调、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行政不作为或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辞退、引咎辞职、免职;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处或并处,对直接行为人追究的同时,科室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初次、累次分为一次、两次、三次以上;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行为较轻、较重、严重。
(一)工作人员行政过错查实一次,给予训诫或者书面告诫;同一工作人员查实两次,写出书面检查或在办公厅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作出检查,并通报批评;同一工作人员查实三次以上或一次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同一科室有过错行为一次,对科室告诫;查实两次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查实三次以上给予科室负责人纪律处分。
(二)过错行为较轻,对直接行为人通报批评,科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过错行为较重,对直接行为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对科室通报批评;行为严重,对直接行为人予以辞退或免职,对科室通报批评,给予科室负责人纪律处分。
(三)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受到纪律处分或免职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 在办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议的;
(二)未按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布置会场、会议录音、会议记录的;
(三)未能及时、准确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失时误事的;
(四)未按要求时限整理会议纪要、进行资料归档的。
第八条 在办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规定的请示、报告等文件应予受理而拒收的;
(二)请示、报告等文件资料不全,未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和具体要求的;
(三)不予受理又不告知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签收、登记、报送领导批办,造成公文倒流的;
(五)未按《市政府办公厅公文限时办结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传阅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来文来电办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制度》和《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落实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没有正当理由且未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延时办结的;
(六)打着领导旗号办人情文的;
(七)发文内容有重大失误的;
(八)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档案、资料失泄密或者丢失的。
第九条 在政务值班中,特别是应急值班中,遇紧急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不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报告、请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在内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指示、决定,或态度消极执行不力的;
(二)对本科室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者不执行岗位替补制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对于涉及其他科室职权的事项,不与科室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领导,擅作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公章,或者管理公章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服从管理,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工作安排的;
(七)利用职权收受、索要财物的;
(八)无故不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的,或者市政府办公厅集体组织的大型活动无故不参加的;
(九)在服务工作中,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而没有按时公开的;
(十一)其他违反办公厅内部管理规定,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二)违反《市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的;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权限、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厅机关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
领导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分管机关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机关党委专职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决定是否进行核查、审议核查或审理核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办公室人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秘书一科、督查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受理投诉、检举,核查行政过错行为,草拟核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投诉、检举或对市政府办公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过错行为,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过错事实的认定、责任性质、适用依据和处理结果,以及其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