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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出台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相关意见

2015年12月09日 08:51:17 来源:云南日报 访问量:219 作者:朱丹

云南省政府出台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相关意见
3年改造危房及棚户区住房42.6万套

 记者从云南省政府网站获悉,云南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未来3年(2015—2017年),云南省将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城镇棚户区住房42.6万套,并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等举措,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是事关经济稳定和民生改善的大事。《意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落实,实施3年计划完成42.6万套城市危房和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其中2015年17.42万套,并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

为确保完成3年计划目标,《意见》提出了8项重点工作: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加快推进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推动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棚户区改造;支持构建多元化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加快项目放款及建设进度。

《意见》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可优先选择省级棚户区改造建设主体或公开选择其他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原有的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及纳入各地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进行市场化融资。

《意见》提出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监督检查3项保障措施。云南省政府对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负总责;各州、市政府和滇中新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抓紧落实3年计划及有关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住建、国土、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形成推动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强大合力。(记者 朱丹)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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