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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替考事件处罚只是“温柔一刀”?

2015年07月10日 19:01:24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访问量:176 作者:田贵兴

针对江西省教育厅发布的通报,媒体有的赞其处理迅速,更多质疑其处罚“明显过轻”——

南昌替考事件处罚只是“温柔一刀”?

图片来源:网络

  一度引发舆论关注的南昌替考事件,在7月7日有了处理结果。据江西省教育厅发布的通报,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涉及22名公职人员。有媒体刊文称赞江西省教育厅通报处理结果迅速,但也有媒体指出,通报还存在一些“不解渴”之处。同时,还有专家认为,对涉案公职人员“处罚温柔”,期待完善相关立法,严厉打击重大考试中的舞弊行为。

  江西通报替考事件处理结果

  今年高考第一天,即6月7日10点49分,南方都市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推出一篇文章《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随即在朋友圈迅速传播,阅读量很快就突破了10万+。

  6月7日下午,教育部通过官方网站对江西高考替考一事作出回应,表示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并请公安部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时隔一月,7月7日,江西省教育厅发布通报称,截至目前,根据公安部门和联合调查组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共处理各类人员42人,其中涉及22名公职人员。根据教育部第33号令有关规定,对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给予相应处罚。目前,当地公安、检察机关仍在进一步调查案情。

  有媒体指出“处理结果不解渴”

  由江西省委宣传部主管、江西省广播电视局主办的“今视网”刊发评论《对高考替考舞弊案就该当头棒喝》,文中表示:从处理效率来看,可谓迅速;从处理效果来看,也合法。高考公平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也从来不会因权力而被亵渎。

  《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文章《让高考舞弊者无处藏身》:这样的结果,充分回应了事件发生之时教育部的表态,“对于考试管理不力以及违规违纪等行为,将一律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有媒体喝彩,也有媒体质疑。据《法制日报》报道,中闻律师事务所吴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关注度如此之高的重大事件,通报中的一些内容就显得有些语焉不详了。“我们处理了”、“处理的力度很大”、“处理了多少人”,似乎是发布者想要传递给公众的信息。但是,具体是什么行为导致一些人的处理结果,尤其是在事件细节上,通报并未给出更多的信息。比如,通报称“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梁艳、艺术传媒与计算机分院艺术设计讲师谭景晖,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为谋取私利从事替考舞弊活动”,具体是从事了怎样的舞弊活动,不得而知。

  如果说这些细节的缺失还只是瑕不掩瑜,那么另一个模糊表达则有让公众想入非非之嫌了。那就是关于两处收受礼金的描述。

  一处是“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陈剑鹏,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另一处是“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科长张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助理级降为技术员级)”。

  《长沙晚报》也刊发评论文章《不妨提高替考者的违规代价》指出:与往年高考舞弊案的处理相比较,此次江西的处理结果只能说是中规中矩,并未展现出更大的惩处力度——无论是处理所涉及的领导层级,还是具体的惩戒规格。这样一种状态,或许正是当下高考作弊治理疲劳状态的一种现实反映。

  《北京青年报》刊发评论文章《江西高考替考案有了处理结果能否服众?》,作者认为,对于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高考替考案,应该把替考组织者如何组织替考、教育系统内部人员如何里应外合的案情向公众公开,这是公正处理的需要,也是反思教育考试管理的需要。

  专家称处罚温柔,需完善立法加大惩处

  多个媒体采访的专家表示,此次替考事件的处理结果“太过温柔”。据《新京报》报道,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称,考试作弊行为现阶段主要靠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规制,暂未规定触犯刑律。现阶段,处罚仅依靠行政规章来规制的情形下,多名公职人员仅依据党内规章等受党纪处分,“合理但明显过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对于教育系统中的人员,首先不应该进入到行政程序,更应该进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罚。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还指出,那些参与其中的丧失职业底线的教师、为利驱使的枪手、以权合谋的官员,组成了游走在法律空白地带的“产业链”。之所以敢有恃无恐地伪装变身,正是摸到了法律制度的“盲点”。正像有关专家所说的,“我国在立法上对打击高考舞弊还存在较大缺陷”。

  西南政法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蔡斐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高考是展现教育公平、依法治教的一个窗口。江西省教育厅的通报招来质疑,说明信息还不够明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想象空间,最终有损行政机关自身的公信力。另外,短期的行政处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如何完善立法、打击考试舞弊,做好防范工作,杜绝高考以及其他重大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田贵兴)

  《中国教育报》2015年7月10日第1版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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