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忻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忻州市内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条 学校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改建、扩建或进行内装修应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职责,设立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消防安保力量,各科室等应当设立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五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学校,应根据需要在管理层中确定一名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做好驻校单位建设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三)高等教育学校还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包含单幢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生集体宿舍之一的中、小学校,包含单幢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的幼儿园为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学校,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自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可与学校消防机构合并),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还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专员。
第十八条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具体组织协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向辖区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按照《忻州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和本规定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整改工作进行督导;
(六)明确志愿消防队、保消联勤队工作职责,制定管理规定和年度训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履行《忻州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确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学校应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开展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教育。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明确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十二)专职和志愿消防队伍组织管理制度。明确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组成、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确定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设置、考评档案管理等要求。
(十四)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禁将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在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取暖、照明,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严禁在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熟练操作消防设施,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上级教育部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学校消防机构(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负责人每周应开展防火检查;
(三)保安人员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巡查;
(四)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应当每2小时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夜间应加强消防安全巡查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五)达到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专员应当组织开展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监督检查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单位内部动用明火作业,并督促做好现场监护。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附表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其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学校消防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的防火检查内容:
(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六)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日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三十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三十六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专项行动期间,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按以下程序予以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通知存在隐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自行采取正确的方式立即消除;
(二)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由学校消防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研究确定火灾隐患消除措施、组织制定火灾隐患消除计划。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时确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整改和负责部门;
(三)整改期间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将危险部位停用;
(四)火灾隐患未完全消除期间,存在火灾隐患的部门(单位)、岗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火灾发生;
(五)火灾隐患消除后,学校消防机构(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复查。
第三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学校应每半年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采取电子屏幕、宣传海报、宣传卡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常态化的消防安全提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生不参与学习扑救初起火灾)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应进行不低于2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教育;
(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熟知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学生疏散逃生自救。
第四十七条 学校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对教职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新教职员工或有关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每名教职员工懂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教学楼、宿舍、图书馆、实验室等每个楼层的显著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的重点对象是上课或住宿的学生。幼儿园和小学的演练应当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儿童的措施。
第五十条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救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灭火与应急疏散行动程序。应包括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护送程序,火灾自救程序,以及切断实验装置、电源等特殊应急操作程序等。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应符合《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13/T1197-2010)要求。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应符合《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13/T1197-2010)要求。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应明确通讯方式,配备专门通讯器材和设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做好现场救护工作。
(六)公共关系处理。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应急动员、公众沟通、新闻发布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学校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学校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以下八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使用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各楼宇消防疏散指示图纸;火灾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管理手段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省、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忻州市教育局会同忻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防 火 检 查 记 录(月检、周检)
( 月份第 周)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日至 日
消防安全疏散 | 消防车通道:□畅通 □不畅通 □净宽净高均超过4米 疏散通道:检查部位 □畅通 □不畅通: 安全出口:检查部位 □畅通 □不畅通: 应急照明:检查部位 □完好有效 □不完好有效 □不符合标准 疏散指示标志:检查部位 □完好有效 □不完好有效 □不符合标准 应急广播:检查部位 □完好有效 □不完好有效 □不符合标准 | ||
消防控制室 | □有 □无 值班操作人员:□两人以上持证上岗 □值班人员在岗 □熟悉操作规程 □值班记录完整 自动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年度检测合格 □无被隔离器件□能够显示器件的工作状态 □手动、自动状态能够切换□能够控制启停消防水泵、喷淋泵、防排烟系统和应急广 播□消防电话通话流畅□能够切断非消防电源□能 够控制电梯、防火卷帘 消防电话:检查部位 □通话清晰□音量正常□设置位置便于操作 | ||
消防设施器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有 □无 探测器:检查部位 □完好有效 □不完好有效: 手动报警器:检查部位 □可报警□无损坏□无遮挡□有标识□能够 联动报警系统 □有 □无 消防电梯:□可手动操控□消控室能够联动控制□轿厢专用电话畅通□轿厢内无可燃材料 | |
消防设施器材 | 自动灭火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 □无 湿式报警阀:□水压满足要求□无损坏、无渗漏 □放水实验时压力开关发出动作信号、水力警铃报警 □报警阀进出口处控制阀处于锁定状态 末端试水装置:□设有末端试水装备或试水阀□便于操作 排水畅通 □水压达到0.05mpa以上□试水阀、压力 表、试水接头齐全□试水时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产生 动作信号 喷淋泵:□消控室能够远程启泵 □可手动启泵 □可自动启动联动喷淋泵 □配电柜处于自动状态 □主备泵间能够切换 □有渗水、锈蚀现象 | |
气体灭火系统:□有 □无 气瓶:□正常 □不正常 开关装置:□开启正常 □开启不正常 | |||
消防给水设施 | 消防给水系统:□有 □无 消防水泵 □消控室能够远程启泵□能够手动启泵 □消火栓按钮能够启动消防泵 □配电柜处于自动状态□主备泵间能够切换□有渗水、锈蚀现象 室内消火栓:检查部位 □水压满足要求 □无损坏 □无渗漏 □无遮挡 □启泵按钮能够正常启泵 □配件齐全 室外消火栓:检查部位 □水压满足要求 □无损坏 □无渗漏 □无埋压 □无圈占□永久性固定标识完好□配件齐全 | ||
其他设备 | □有 □无 防排烟设施: 通风风机:□可手动启停□消控室可远程启停 □联动状态下风机能够自动启动□停止运行后消控室可接受防火阀信号 □风向正确 防火阀:□消控室能够关闭防火阀□防火阀阀体上的手动测试装置正常□防火阀关闭后能向消控室反馈信号 防(排)烟风机:□可手动启动□消控室可远程启停 □可由感烟探测器联动启动□排烟口开启后联 | ||
其他设备 | 动排烟风机□风向正确 送风口、排烟口:□可手动启动□消控室可远程启动□可由感烟探测器联动启动 □无遮挡□风向正确 □有 □无 防火卷帘:检查部位 □能够手动控制□能够自动控制□能够 机械应急□关闭后无缝隙 位于疏散走道上的卷帘:□两侧均能启闭□具备分步下降功能 □有 □无 防火门:检查部位 □启闭正常 □启闭不正常: □有 □无 灭火器:检查部位 检查 具 □配置符合标准 □配置不符合标准 □压力正常 □压力不正常: □有 □无 管道阀门:□漏水□泵出口处管道阀门保持 常开 □报警阀组管道阀门保持常开 □消防水箱出水管处管道阀门保持常开 □有 □无 稳(增)压泵、气压水罐:□出水管止回阀完好 □能够手动启泵□能够自动启泵 □设有操作标识 □有 □无 水泵接合器:□标识类型清晰□标识类型不清晰 □供水范围正常 □供水范围不正常 □有 □无 消防水池:□储水量满足要求□补水设施完 好□取水口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标识 □有 □无 消防水箱:□储水量满足要求□无损坏、渗漏 □出水管阀门处于常开□出水管止回阀完好 □有 □无 发电机:□可自动启动□可手动启动□燃 料充足□燃料储置适当□能够满足消防泵 等用电设备负荷 | ||
检查结果及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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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
备注:本表由学校消防机构或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
防 火 检 查 记 录(月检、周检)
(各科室、单位、部门自检用, 月第 周)
检查人: 检查日期: 日至 日
消防安全疏散 | 应急照明:检查部位 □完好有效 □不完好有效 □不符合标准 疏散指示标志:检查部位 □设置位置改变□试验断电后启动 □断电后延续时间 (分钟)□指示方向正确 | |
用火用电 用气 | 临时动用明火执行审批:□有审批 □无审批 电器产品的线路定期维护、检测:□有记录 □无记录 燃气用具的管路定期维护、检测:□有记录 □无记录 | |
消防设施器材 | □有 □无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器:检查部位 □能报警□脱落 □遮挡 □丢失□污损 手动报警器:检查部位 □可报警□损坏□遮挡□有标识 □能够联动报警系统 报警电话:检查部位 □通话清晰□音量正常□设置位置得当 □有 □无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喷头:□脱落□被遮挡□漏水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在7.5~15cm内 管道阀门:□漏水 □配水管处管道阀门保持常开 □有 □无 室内消火栓:检查部位 □完好有效 □不完好有效: □有 □无 防排烟设施:检查部位 风机:□运行正常 □运行不正常 送风口、排烟口:□开启正常 □开启不正常 控制室信号反馈:□正常 □不正常 | |
消防设施器材 | □有 □无 防火卷帘:检查部位 □起降正常 □起降不正常: 控制室信号反馈:□正常 □不正常 □有 □无 防火门:检查部位 □两侧均能开启□顺序关闭功能完好 □无破损□能够自行关闭 □常开式防火门能够向控制室反馈信号 □有 □无 灭火器:检查部位 检查 具 □配置符合标准 □配置不符合标准 □压力正常 □压力不正常: | |
检查结果及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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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
备注:本表由学校各科室、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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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
巡查人: 主管人: 年 月 日
巡查时间 | 巡查情况 | |||||
用火、用电情况 | 安全出口 疏散通道 | 应急灯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 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 | 防火门 防火卷帘 | 重点部位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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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防火巡查人员巡查时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2、每次巡查时均应填写巡查记录,无问题的填写正常。对存在隐患的,要在对应栏目填写清隐患部位、数量、处理、报告情况。3、学校在上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并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4、每日巡查记录表由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签名确认,每月成册,交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