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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08月12日 08:39:34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访问量:189
关于我省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教语〔2001〕1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语委,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精神,确保我省教育系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新形势下高效运转、稳步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使广大教师全面了解当前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性。
二、各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一致,把语言文字工作列
入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机制。
三、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点)应积极配合各级语委开展测
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测试规程,以确保测试质量,维护和提高测试工作的权威性,使测试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目前尚未启动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地(市)及高校站(点)要尽快组织所辖区教师开展测试工作,以保证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和职称评定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为了配合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不影响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根据一年多来在测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省决定视城市和乡村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措施,具体办法如下:
1、校址在市区、县城所在地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其普通话
水平等级要求仍按晋教语办[1999]4号文件执行,即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教师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2、校址在县城以外的乡镇、农村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
其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暂降低一个级等。即语文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它学科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3、此办法适用期限为2001年至2004年12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前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要求者,将视为不合格教师。各级语委办、测试站应针对这部分教师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确保其按期达标。
4、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对已经具有教师资格且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虽不作硬性要求,但也要鼓励他们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
五、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必须严格按照晋教计财字[2001]12号文件规定收取测试费,不得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或新增收费项目,做到专款专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山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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