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教育体育局文件
隆教体发〔2011〕70号
关于印发《隆德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学区、各中学(九年制学校)、城关一小、城关二小:
现将《隆德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 考勤 制度 通知
抄送:县政办、宣传部,县委王勇常委,政府杨银梅副县长,本局各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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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2011年5月6日印发
隆德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为规范我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全县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使学校考勤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教人[2009]139号)和《隆德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请假制度》(隆党办发[2011]4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全县中小学教职工(含职业中学、县幼儿园)。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因事、因病不能坚持到岗工作、学习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由请假人写明事由、天数,经批准后存档,作为当月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的依据。请假条由各乡校按教体局统一设计样式印制。
1、各学区主任、各中学(九年制学校)、城关一小、城关二小和县幼儿园校(园)长、书记,因公、因事、因病离开单位1至2天,必须提前一天向教体局局长请假;3至20天,必须提前三天书面向教体局局长请假; 20天以上,必须提前七天书面报教体局局长,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各中学(九年制学校)副校长、城关一小、城关二小和县幼儿园副校(园)长、副书记,因公、因事、因病离开单位1至3天,提前一天书面向本学校校长请假;4至15天,须附本学校校长签署意见与相关证明材料提前3天书面向教体局主管局长请假;超过15天,须附本学校校长签署意见与相关证明材料提前5天书面向教体局局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单位。
学校校(园)长、书记和副校长不得同时请假外出。
3、各学校教职工,因事离开单位1至5天,提前一天,书面向本校校长请假(幼儿园为园长,村级小学教职工由村级小学校长签署意见后向乡(镇)学区主任请假); 5天以上者,提前三天,书面附本学校校长签署意见与相关证明材料(幼儿园为园长,学区为学区主任),报教体局人事股审核备案后,向教体局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单位。
4、单位集体外出培训学习,必须提前7天书面报教体局,经局长同意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单位。外出前必须在县师资培训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提供出行人数、出行时间、出行线路、目的地等基本情况和交通工具情况(含车辆运营和司乘人员证照、旅游公司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5、教育体育局每学期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律给予通报批评;擅自离岗后发生事故,将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及学校校长的责任。职工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超过1天,单位须书面上报教体局人事股;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岗超过5天,单位须书面报教体局人事股并向财政部门申报暂停工资发放。对隐瞒不报,将从严追究有关人员及学校校长的责任。
(二)销假制度
请假人在请假期期满后要向本单位领导和考勤人员报知,并办理销假手续。
(三)假期规定
1、教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婚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丧假。
2、教职工依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假期以县教体局文件规定期限为准。
三、假期待遇
(一)病假
1、病假期间按实际请假时间停发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
2、病假6个月以内(含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6个月以上(连续6个月或当年累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未满11年,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1至20年,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1年及其以上,按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的90℅计发。
4、患癌症、麻风、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等特殊病的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5、生病住院患者、手术患者,需请假休养者,凭住院、手术证明和医生出院医嘱办理请假手续,一月之内工资照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养时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学区)同意后,经教体局研究,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6、丧失生活、工作能力的危重患者,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二)事假
每学期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超过5天者,原则上不予准假,但因特殊原因确需请事假者,按前述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时间停发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
教职工事假超过20天,一律不得参加单位评优选先。
(三)婚假
假期7天,假期期间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晚婚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条、《隆德县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细则》(隆政发[2000 ]70号)第29条规定,婚假15天,假期内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四)产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宁政发〈1989〉132号)第九条(一)、(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产前假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前假仍不得放在产后使用。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上述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酌情发放。
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根据《隆德县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细则》(隆政发[2000 ]70号)第6条、第26条、第29条规定,增加产假14天,假期内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酌情发放;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酌情发放。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哺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哺乳假,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5%计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五)计划生育手术假
根据《隆德县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细则》(隆政发[2000]70号)第30条规定:教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后凭施术单位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休假:
1、放、取宫内节育器者,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之内不参加重体力劳动;
2、输精管结扎后休息10天;
3、单纯性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4、流产手术后休息14天,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者休息24天,再做输卵管结扎者休息1个月。
5、怀孕中期终止妊娠者休息1个月,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者休息40天。
6、产后结扎除规定正常产假外增加14天。
对上述各种节育手术的人员,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全部发放。
(六)丧假
假期7天。假期内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四、旷工处理规定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离开单位而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教职工无故缺课或不参加学校例会、升旗仪式、教研组、年级组等活动(这些活动所需时间由各乡校折算计入工作日),未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论处。
教职工超假后无特殊理由,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旷工一日,扣发两日工资(《县直机关学习和请销假制度》[隆组发〈1998〉19号],停发下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工作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旷工2日及以上,年终工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隆教体发([2009]189号)有关规定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第六章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凡有旷工者,一律不得参加当年单位评优选先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五、其他问题
1、各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本学校的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教体局人事股审核备案。
2、教职工考勤情况以学校统计数据为准。
3、各学校应如实登记教职工考勤情况,并将考勤统计结果存入学校教职工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和评优选先、职务晋升的依据。
4、本制度自下发日起执行,原有关考勤制度作废。
5、本制度由教体局人事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