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级来文 > 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 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 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2014年06月06日 16:00:03 来源:教育部 访问量:329
教育部关于印发《民族中小学汉语
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的通知 
教民[2013]4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教育厅:

  《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自2006年发布以来,极大地促进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建设,有力推动了少数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改革与发展。根据试行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现正式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各地要将《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作为双语教师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对民语授课为主、单科加授汉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汉语教师、校长以及各级汉语教研员的培训,帮助他们全面理解、深入领会和准确把握修订后汉语课程标准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变化,切实将汉语课程标准的教育理念和基本要求全面落实到汉语教学中。

教育部

2013年12月25日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义务教育)》.doc

编辑:王应平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静乐县杜家村学区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