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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30日 09:58:29 来源:山西省法制办 访问量:55
省级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等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组织再评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分配计划;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发区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目标考评等工作。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并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等。具体支持重点和方式是: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1、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2、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2、对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三)产业转型升级

  1、对开发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废弃物处理和再利用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2、鼓励开发区引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对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开发区,给予适当奖励。

  (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1、开发区上年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列为省重点工程项目)贷款贴息。

  2、对开发区上年新增的重大投资项目(列为省重点工程项目)给予补助,

  (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开发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贴息额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项目建设期少于5年(含5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5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项目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八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条 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技术支撑平台、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设计研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平台、培训平台、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等平台建设项目。

  第十条 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包括:开发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治理、废弃物处理、再利用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项目专指列入省政府年度重点工程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开发区和项目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上报省商务厅。同时通过“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审核、报送。

  具体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内容等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将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应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督查,对开发区在网上填报的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核查,将核查结果填报上网。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对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审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目标和报告,并视情况组织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凡绩效评价未达绩效目标的,由省商务厅提出意见,省财政厅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开发区和项目单位负责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今后三年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应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二〔2015〕201号)同时废止。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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