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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2013年02月25日 23:23:02 来源:大江镇中心小学 访问量:160

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兴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新教〔201227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教职工的考勤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的形势要求,特修订大江镇中心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假在1周以内的,必须附上县级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凡请病假1(五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必须附上病历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除附上述材料还须提供门诊或住院病历、医药发票;3月以上者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证明、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育龄女教职工请病假超过1个月,必须由其本人亲自到县教育局人事股办理审批手续。

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述详细的请假理由。各学校(幼儿园)应从严控制,非重要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需凭结婚证请假。

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教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15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假3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需凭准生证请假。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若确需非寒暑假探亲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县教育局组织或经县教育局同意召开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表、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以及经县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产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请假程序

严格请假制度。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

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假。中心小学校长请假(病假、事假或公假等,下同),均须报县教育局局长审批。其他教职工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学校审批;请事假3天(含3天)至7天的,由中心小学办公室审批;请事假8天至15天(含15天)的,由中心小学核实请假原因,提出批假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批。请假16天至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小学核实请假原因,提出批假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股送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个月以上的,由中心小学核实请假原因,提出批假意见,报县教育局人事股送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2、公假。各学校(幼儿园)应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履行外出学习培训请示报告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属下列情形的,由中心小学审批:一是教职工参加学历提高的短期学习请假的(2天或以下的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审批,3天或以上的由中心小学审批);二是经县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三是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县内的公务活动。教职工申请到高等院校脱产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须经中心小学校长同意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20123月修订的《新兴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教〔201227文)执行。

四、旷工及其处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20123月修订的《新兴县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新教〔201227文)执行。

五、相关要求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明确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各学校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各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一是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二是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各学校要按照县教育局、镇中心小学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㈣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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