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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

2014年09月25日 16:02:17 来源:锦州市教育局 访问量:526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

锦教办〔2014〕91号

 

 

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局直中小学,渤海大学附属高级中学,各民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提高中小学学籍管理水平,根据《锦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锦教办〔2009〕142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电〔2014〕13号)、《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14〕2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教发〔2013〕87号)以及《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学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学

(一)转学条件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转学:家长异地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造成上学困难的,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2. 高中阶段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的学生方可转学。

(二)转学材料

1.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材料:

(1)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化而转学的,应出示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2)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应出示户口簿、单位的正式工作调动文件等证明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转入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应出示原籍户口簿、务工证明或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 高中阶段学生转学材料:

高中阶段学生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而转学的,应出示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

1. 转出学校审核。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学籍管理员打印《辽宁省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表中学生基本情况各栏不得手写),写清转学理由,并由学生家长确认签字,然后由学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转入学校审核。审核同意后,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出转入申请。学籍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提供的《转学联系表》及相关有效证件,集中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

3.转入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查。核查同意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同时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转学的意见。

4.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查。转出学校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转学的意见,学籍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提供的《转学联系表》及相关有效证件,集中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教育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同时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转学的意见。

5.学生报到入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四)相关规定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本区域内(学籍管理范围内)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市域内各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准转学。

2.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接收非本学区的学生入学。转入锦州市第四中学、锦州市第八中学、锦州市实验学校的学生,应符合当年中小学招生时规定的入学条件。

4.对不符合学籍管理规定,因特殊情况家长申请转学到某初中学校的,转入学校应对学生家长解释清楚政策后,由转入学校校长及该生家长签字并注明:同意接收,但不占高中分配指标。盖学校公章。

5. 高中学生转学坚持同级同类互转的原则。

6.学校在审核转学材料时,必须同时完成网上转学流程,教育主管部门不受理没有网上转学流程的转学申请。

7.转学申请的审批时间:凡办理转学手续的,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除休学、退学外在学期中不再办理。

8.转学申请表必须经双方学校签章、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学生才能入学。坚决杜绝先入学后办理手续的现象。

二、休学

1. 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2. 休学材料

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操作流程

(1)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及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证明材料向所就读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籍管理员打印《锦州市中小学学生休学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表中学生基本情况各栏不得手写),写清休学理由,学生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

(2)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字,并写明休学起止时间,同时,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休学申请。

(3)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携带休学申请、休学证明材料到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休学。同时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休学的意见。

4.相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非毕业年级学生休学由学校直接办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即可。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休学的意见。

(2)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需延长休学时间的,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最长修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3)休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参加休学起始年级的学习(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复学的意见)。

三、退学

1. 退学条件

高中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退学:

(1)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2)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

(3)出国定居的。

2. 退学材料

(1)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出示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定居的应出示学生本人护照,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操作流程

(1)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及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证明材料向所就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学籍管理员打印《锦州市高中学生退学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表中学生基本情况各栏不得手写),写清退学理由,学生签字、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

(2)学校审核。学校审核同意后,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字,同时,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办理退学申请。

(3)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携带退学申请、退学证明材料到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退学。同时完成电子学籍审批同意退学的意见。

4.相关规定

(1)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含8周)以上,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小学、初中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疾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区)以上医院证明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退学证明方可退学。

(3)凡退学者一律不发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只发退学证明。

四、有关要求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工作服务电话、具体要求和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业务各相关单位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时,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市教育局每周周一和周四两天集中办理转学、休学、退学业务。其中转学业务仅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服务电话:****。

 

附件:1.辽宁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2.锦州市中小学学生休学审批表

      3.锦州市高中学生退学审批表 

 

锦州市教育局

 2014年9月24日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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