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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4年09月30日 21:40:5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量:24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舍

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15

 

  

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审计厅

 

省安监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省公安消防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03号)和《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水平,切实保证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立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作,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中小学校舍质量,学校面貌得到很大改善。2010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造任务,基本消除了校舍安全隐患,中小学校舍安全得到显著保障。但由于校舍折旧、自然灾害等原因,每年都有部分新的校舍危房产生,因此保障校舍安全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建立长效机制,为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提供制度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覆盖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二)总体要求。 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任,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防灾减灾、校园建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专项工程,统筹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强对中小学校舍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的同时,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使所有中小学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建设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校舍规划布局、安全排查、施工建设、使用维护、信息通报、责任追究等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年检制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中小学校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经排查后需要鉴定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或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校舍,每年进行一次鉴定;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排查、鉴定工作,按照上述要求,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在排查鉴定工作完成一个月内,将排查鉴定结果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二)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预警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纳入当地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各级教育、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在技术条件及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学校发出相关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省教育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参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公告的格式和内容,向各设区的市通报中小学校舍整体状况。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

 

    (四)完善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中小学校舍,在保证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及时科学制订改造计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分类分步组织实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改造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但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的校舍,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并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改造加固;对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不再使用的危房校舍,要立即拆除;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新建校舍必须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该由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新建校舍的审批选址及安全评估工作,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病险水库、山洪泥石流沟和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点,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和公用电力高压线路、煤气、天然气、石油等管网穿插覆盖区域。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五)严格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学校进行竣工验收并备案,对资金额较大的新建项目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所有经过改造的校舍都要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其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负责。把招()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或村务公开之中,接受社会监督。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山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中小学校舍,其防险自保设施应通过水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六)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或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长效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统筹组织我省建立长效机制各项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作用,统一领导和部署长效机制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水利、审计、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把建立长效机制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舍的鉴定、预警、安全信息通报等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长效机制的建立和督促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把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标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消防、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

 

  (二)合理分担资金投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各类校舍建设项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校舍排查鉴定以及改造所需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安排。民办、外资和企(事)业办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以及改造所需资金由举办方和学校负责落实,所在地政府给予指导并监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排查鉴定以及改造所需资金,由学校和其主管部门统筹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收益提取的教育资金等渠道予以解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薄弱学校计划建设等各种校舍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以及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3103号文件要求,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积极落实好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基础上可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学校舍建设的捐赠支出,按照相关税收政策予以税前扣除。

 

  (四)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是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和技术支撑,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维护,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舍安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各设区的市要在每年12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数据的录入和更新,省有关部门将此数据作为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通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提高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校舍安全工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幼儿园校舍安全档案。对于排查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改扩建村级幼儿园、新建标准化幼儿园等工程,科学制订改造方案,统筹落实资金,做好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在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

 

  (六)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的监管。 民办中小学校舍的排查、鉴定和改造工作由举办方负责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将民办中小学校校舍安全情况作为年检的首要内容,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切实承担校舍改造的主体责任。对于校舍安全不达标的民办学校,年检不予通过,并督促举办方和学校及时将学生撤出,对校舍进行加固改造。对不按规定进行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安全标准的,依法取消举办者的办学资格,妥善分流安置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每年定期对各地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和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和巡查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同时,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和电子邮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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