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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

2017年09月25日 09:09:08 来源:省教育厅教师处 访问量:271
山西省教育厅
关于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意见
晋教师〔2017〕14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学校:
  为贯彻落实在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中加强“三基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我省现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并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通过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强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知识更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总体目标
  针对当前中小学教师培训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项目设计、轻整体规划,重统一培训、轻教师选学,重短期学习、轻持续提升,重学时认定、轻结果应用等问题,以分层、分类、分科施训思想为指导,以保证教师选择权为核心,对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培训课程赋予相应的学分,从而进一步完善五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提高教师培训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激发教师参训动力,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二、学分管理原则
  (一)全员覆盖与分层分类相结合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县(区)研训机构中,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岗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学校管理干部(下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管理对象。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系统构建国培、省培、市培、县(区)培、校本研修五级教师培训体系,统筹设计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实施计划,确保全员覆盖。
  (二)激励带动与机制促进相结合
  用学分评价教师学习绩效,调动教师参训积极性;通过学分管理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满足不同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将培训学分认定与教师管理挂钩,规范教师培训行为;加强校本研修管理,提高校本研修质量;推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培训学分进度互通互认,引导教师终身学习。
  (三)规范管理与提升质量相结合
  建立科学合理的学分管理制度,完善国培、省培、市培、县(区)培、校本研修体系;实行学分适时登记审核,加强教师学习效果评价,规范培训过程管理;建立学时与学分的认定办法,合理转换培训学分,体现质量为本要求;实行培训学分等级认定。
  (四)学年审核与周期审定相结合
  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坚持“学年常规审核、五年周期审定”制度。每学年每名教师须完成相应的基础培训学分,五年周期届满,须完成相应的周期规定学分。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各学校登记的教师学年和周期培训学分进行定期审核,并将年度和周期审核的结果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县(市、区)教师本周期培训学分完成情况进行审定并给出验审结论。
  三、完善教师培训学分结构体系
  (一)学年与周期培训学分
  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应完成基础学分,五年周期届满时修满规定学分方能审定为合格。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弹性学分制度和等级认定制度,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不同层次教师培训学分
  中小学教师在每五年培训周期内,应累计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参加市级及以上集中研修须修满20学分。教师可自主安排学习进度,但每学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少于20学分。鼓励提前积蓄学分。
  新任教师第一学年须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试用期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校本培训与网络研修不少于60学时。转正及新调入的教师,从转正和调入年度开始登记培训学分。城乡交流教师、挂职和借调教师凭现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回原单位登记培训学分。研训机构教师参照执行,一线教师参与培训、教研工作可酌情转换学分。
  (三)培训学分构成
  研制教师培训学分认定标准,重点体现不同层次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指标体系。培训学分由“研训经历学分”、“研训质量学分”、“实践应用学分”三部分组成。“研训经历学分”与学时挂钩,主要观测参与研训过程、考勤情况等;“研训质量学分”与参训质量挂钩,根据实际表现、作业水平、能力提升等方面综合评定等级后赋予学分;“实践应用学分”与成果转化挂钩,检测教师在工作实践中培训成果应用和教育教学行为改进情况。实行必修学分与选修学分相结合,将师德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等纳入必修学分。
  四、实行教师培训学分合理转换
  (一)培训层次不同的学分转换
  各市要探索建立国家级培训、省级培训、市级培训、县(区)级培训、校本研修不同层次培训,集中培训、校本研修、网络培训、自主研修等不同类型培训的学时与学分适度区分转换方式。学时与学分的基础折算为每3学时(半天)折算一个学分,根据不同培训层次、类型适度区分。原则上省级及以上集中培训按3学时、市级和县(区)级集中培训按4学时、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按5学时折算一个学分。具体学分折算办法见附件。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地区教师培训学分折算办法。
  (二)参训成效不同的学分转换
  由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对参训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成绩分等级记载学分。其中,评定为“合格”的参训教师,认定相应层次基本学分;评定为“优”、“良”的参训教师,在其原学分基础上分别增加20%、10%学分奖励;“不合格”的参训教师,不能取得该项目学分。
  (三)学历与非学历培训的学分互认
  教师参加高等学校学历教育课程学习,经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按照其学习结果认定其培训学分。积极探索教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高的课程衔接和学分互认,参加脱产研修的学员其培训学分折算为学历教育相应课程学分,参加顶岗支教的学生可以折算相应课程学分或教育实习学分,搭建教师专业成长的“立交桥”。
  (四)自主研修成果的学分转换
  各区县要对教师通过自主研修或在工作实践中获得的专业奖励、专业荣誉称号、论文发表和著述出版等,建立相关制度规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研修成果赋予相应的学分。五年周期内自主研修成果认定的学分总数不得超过20学分。
  (五)探索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
  各市可借鉴银行严格的质量标准和高效的运行方式,建立教师培训学分银行,实现教师培训学分的累积、查询、借贷、支取、应用,打通教师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集中培训与自我研修、学科培训与跨学科拓展、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渠道,让教师培训学分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管理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教师培训的统筹规划和质量监管。山西省中学教师培训中心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各市教师培训学分审核与验证工作,指导各市开展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教师培训学分的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审核与验证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登记工作。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接受本文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由所在区县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登记审核。
  (二)规范教师培训学分登记认定,适时推进信息化管理
  为每位教师建立培训个人档案。每学年结束时,学校依据培训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培训通知、参训学员花名表、培训档案、结业证书等)汇总本校教师本学年内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并对其本人提交的培训学分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记入教师培训个人档案并通过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证书逐年进行登记。学校每年将本校教师的培训学分证明材料和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结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验证,核定教师个人本学年的培训学分。五年周期结束,区县须对教师周期完成学分情况进行审核,经市级审定之后,将审定结果反馈至学校和教师本人。
  各市、县(区)、学校要适时利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数据信息,实现教师培训项目、培训学分登记、转化、认定的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培训管理效率。
  (三)促进教师培训学分有效应用
  将教师培训学分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挂钩。凡学年培训学分未达学分基本要求且未实行学分“借贷”者,本学年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周期届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者,视为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续聘,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评先评优,不予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分者,不得转正定级。
  建立培训学分申诉制度,教师可以根据学分登记情况,在半年内提出申诉,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核实后予以回复。
  各市教育局要深刻认识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制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根据本意见精神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上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定后实施。
  附件:山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参考表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8月1
   附件列表:
   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折算参考表.doc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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