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一些市民生活困难,不少企业生存艰难,为支持企业和职工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便企惠民的角度,3月10日起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在6月30日前申请缓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缓缴期满,企业应当从次月起及时解除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同时应于12月31日前一次或者分次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缓缴和解除缓缴可以在线申报。

  受疫情影响工资收入减少的职工,在本年度按照规定办理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提取金额不足以支付房租的,可在12月31日前申请二次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年度提取总金额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2000元。按照规定在本年度二次申请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申请表,通过柜面申请办理。

  对去年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今年上半年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如果有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已做逾期处理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解除后3个月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返还罚息。

  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进行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补缴。6月30日以后,企业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