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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印发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指导意见

2018年08月22日 21:43:08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访问量:130 作者:王小宁

  为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落实落细,中国联通近日印发了《中国联通纪检机构规范和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指导意见》,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运用程序等作出具体规范。

  《意见》明确,存在以下8种情形、但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问题不够严格、坚决的;不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标准和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

  《意见》明确,对于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对于非党员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参照《意见》规定进行处理。

  《意见》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纪检机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程序要求,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后,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有关问题的,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同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对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各项处理措施的运用程序、处理时限、处理方式均作出详细规定。比如,进行批评教育的,纪检机构必须就有关错误事实和违纪情况对被处理人员进行谈话,被处理人员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提交纪检机构;通报批评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并将通报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的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被处理人员也要就自己的错误事实和违纪情况作出书面检查,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纪检机构。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检查;同时,还对受到处理的干部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等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这样,把第一种形态的抓手用得更实,从很大程度上扭转过去在处理上不严肃、遮遮掩掩、流于形式等问题。

  《意见》要求,要加强对第一种形态运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被处理人员在问题线索核查、个人说明或检查等过程中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行为,将从重予以处理或处分。(中国联通纪检组监察局 || 责任编辑 王小宁)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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