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教育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关于印发忻州市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忻教督发〔2012〕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市直各普通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办〔2011〕1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继续做好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晋教督〔2012〕15号)的要求,市教育局、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从2012年起,开展全市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性质
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是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是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教育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机制。
二、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教育工作方针,推动全市中小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督导评估的目的
(一)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和实施全覆盖、强制性、周期性的评估制度,加快校际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树立科学导向,促进学校内涵发展。通过督导评估,督促指导普通中小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三)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范围及周期
我市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包括全市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完全中学。
督导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五、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坚持学生发展为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把全体学生发展和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准。
(二)坚持以促进学校发展为目标。既重视学校发展的结果,也注重学校发展的过程。既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为依据;督导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
六、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督导评估内容见附件《忻州市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该指标体系以教育部《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框架》为依据,以学生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学校依法办学为刚性要求,以实施素质教育为主线,并根据实践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
七、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采取学校自评与教育督导部门督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自评。各中小学校要建立自评制度,成立由学校有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自评工作组,每学年对照督导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一次自评,做到自查自纠,解决学校存在的问题,形成符合客观实际的自评报告。接受督导评估前要将自评报告报送相应的教育督导机构。
(二)下发督导通知。督导机构要根据年度督导评估计划安排,提前向学校下发书面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办法和工作程序。
(三)做好督导评估前准备工作。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质量,督导机构要根据评估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评估负责人,研究制定督导评估工具,成立督导组并开展培训,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四)实地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组要采取多种方法采集充足的可靠信息,分析汇总,指出学校的主要成绩和存在问题,形成督导评估意见。
(五)督导结束后,可当场向被评学校,也可集中所有被评学校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六)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学校自评报告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估,撰写包括校长办学思想、学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规范办学、德育活动、课堂教学、办学成效以及提出学校发展和班子建设意见的督导评估报告,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通报情况,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督促、指导学校按督导评估报告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八)总结上报。
1.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上报每所学校的自评报告、《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登记表》和督导评估报告、指标体系评分表,以及确定推荐上报的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典型材料,以备省、市确认学校评估工作的覆盖率和确定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有效性。
2.对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后,要按照分配名额评选“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督导评估实行“全覆盖”,对于不达“全覆盖”的县(市、区)不参加评选。
八、督导评估的职责分工
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实行督导部门归口管理。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市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及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负责对县(市、区)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和评估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市直中小学校加强经常性督导,指导学校自评和接受督导评估后的整改工作;负责全市“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复核上报。
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按照本评估方案和指标体系认真组织实施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加强经常性督导,指导自评和督导评估后的整改工作;负责本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评选推荐。
对初中学校的评估工作要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对其他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九、督导评估的基本方法
(一)督导评估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定性分析。定性评估要通过“听、看、查、访、测”等形式获取客观数据、事实基础上进行。定量评估要利用教育测量、教育统计的方法和技术认真测试、测算出得分。评估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运用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做到互相弥补不足,力求更客观、更清晰、更准确地描述学校的发展状况。
(二)评估过程中,要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采取听课、抽样测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教案和学生作业、分析学校原始档案资料、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了解情况,对学校工作以及学校的发展变化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十、督导评估结果的处理与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以分数、等级、评估报告等形式呈现。
(二)督导评估结果等级分数为: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改进)四个等级。
评估满分为200分,得分大于等于180分为A级(优秀),大于等于160分小于180分为B级(良好),大于等于140分小于160分为C级(合格),小于140分为D级(待改进)。
(三)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1.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学校问责的重要依据。
2.对评估为D级(待改进)的学校责令整改,半年后复查,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处理。
3.复评中由原等级直接下降两个等级的学校,建议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整顿。
4.督导评估结果为A级(优秀),同时符合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必要条件的学校,可以申报该年度“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
十一、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条件
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评选是由县级评选推荐、市级复核上报、省级考评确认的方法进行。其必要条件是:
1.学校具备开全国家课程开足课时方面的师资、设备设施、场地等条件,且能开全国家课程开足课时。
2.学校文化建设及活动丰富多彩,且有特色。
3.学校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群众满意度高。
4.学校班子健全,教学常规、后勤管理、财务管理严格,教育教学装备等使用率高。
5.学校教师没有在编不在岗现象。
6.学校近三年没有发生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等问题。
7.学校领导及教师没有违法违纪等问题。
“山西省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由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通报并授予奖牌。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构建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机制,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对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评估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评估制度,认真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附件:忻州市普通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忻州市教育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11月9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