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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2012年12月23日 20:20:57 来源:静乐县杜家村学中心小学 访问量:148

财产损坏赔偿制度  

一、赔偿可分现金、实物两种,也可限期负责装修好。赔偿现金标准:  

1)损坏玻璃一块赔款5~10元。
2)损坏日光灯一盏赔款10~30元,插座一只7元,开关一只 5~7元。
3)损坏凳脚一只赔款5~10元。损坏凳面一张赔款5~20元。 损坏桌脚一只赔款20~40元。损坏桌面一张赔款100~150 元。缺少一个螺丝1元。
4)损坏门、窗、床、黑板、墙壁等其他公物赔款10~200元。
5)损坏树木、花卉赔款2~10元。
6)损坏球类、图书、文娱用品、仪器、公共设施等,视情节赔偿。  

二、赔款原则应在三天内一次交清,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 

三、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当天交清有困难者,应以适当物品抵押(或由本校师生担保)后赎回,由本校师生带入者均由本校师生负责赔偿。  

四、以实物抵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五、谁损坏公物由谁承担赔偿,如查无人头,教室内应由班级负责赔偿,一经查清仍由损坏者承担,并视实情,从重赔罚。
六、以上赔款,随物价浮动而作适当调整。 

编辑:王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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